党员按时按规定交纳党费,是党员应尽的责任和义务,是党员关心党的事业的集中表现。这不仅可以为党的生活提供部分经费,更重要的是能增强党员的组织观念,努力实现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工作制度化、规范化。为进一步加强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工作,现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中组发〔2008〕3号)和省委组织部《关于贯彻〈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的实施细则》,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一、按月领取工资的党员,每月以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税后)为计算基数,按规定比例交纳党费。
二、预备党员从支部大会通过其为预备党员之日起交纳党费。
三、党员交纳党费的比例为:每月工资收入(税后)在3000元以下(含3000元)者,交纳月工资收入的0.5℅;3000元以上至5000元(含5000元)者,交纳1℅;5000元以上至10000元(含10000元)者,交纳1.5℅。
四、实行年薪制人员中的党员,每月以当月实际领取的酬薪收入为计算基数,年终兑现绩效薪酬的当月按本月实际领取酬薪的总数为计算基数,交纳党费的比例参照第三条规定执行。
五、没有固定收入的学生党员,每月交纳党费0.2元;有固定工资收入的学生党员,交纳党费的比例参照第三条规定执行。
六、离退休干部、职工中的党员,每月以实际领取的离退休费总额或养老金总额为计算基数,5000元以下(含5000元)的按0.5℅交纳党费,5000元以上的按1℅交纳党费。
七、党员一般应当向其正式组织关系所在的党支部交纳党费。通常情况下,先由党员本人将党费交给党支部组织委员,然后由组织委员集中上交上级党组织。
八、党员自愿多交党费不限。自愿一次交纳1000元以上(含1000元)的党费,全部上缴中央;自愿一次交纳500元以上(含500元),1000元以下(不含1000元)的党费,全部上缴省委。
九、党员应当增强党员意识,主动按月交纳党费。遇到特殊情况,经党支部同意,可以每季度交纳一次党费,也可以委托亲属或者其他党员代为交纳或者补交党费。补交党费的时间一般不超过6个月。
十、对不按照规定交纳党费的党员(组织关系暂未转来的党员,党费交至原属党组织),其所在党组织应及时对其进行批评教育,限期改正。对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交纳党费的党员,按自行脱党处理。
十一、党组织应当按照规定收缴党员党费,不得垫交或扣缴党员党费,不得要求党员交纳规定以外的各种名目的“特殊党费”。
十二、党费必须用于党的活动,主要作为党员教育经费的补充,其具体使用范围包括:(1)培训党员;(2)订阅或购买用于开展党员教育的报刊、资料、音像制品和设备;(3)表彰先进基层党组织、优秀共产党员和优秀党务工作者等。党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十三、每项党费支出,都要坚持先审批、后使用的原则,批件齐全,手续完备。要有书面使用申请报告或填写党费使用审批单,经主管党费的单位审查提出意见,按规定程序报批同意后,方能使用。
十四、各级党委组织部门是代同级党委统一管理党费的主管部门,我院党委组织部是代院党委统一管理党费的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严格按照规定管好、用好党费。必须指定专人负责,党费帐簿、凭证、报表等党费会计资料要按规定立卷建档,妥善保管(我院党费已在院财务处设立专用帐户)。
十五、党支部每季度向组织部缴纳一次党费,时间分别为3、6、9、12月10日前。
十六、党委组织部每季度及时将所收交党费按规定时间向市教育局党委缴纳。并于当年的12月底向各党支部书面公布一次党费收支情况;党支部应及时地向党员公布党费收缴情况,包括每名党员实际交纳党费情况。接受党员和代表大会代表的审议和监督。
十七、以前的有关规定与此规定有不一致的地方,以此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