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院基层党组织建设,保持基层党组织先进性,不断推进基层党组织建设的规范化和制度化,健全党的民主集中制,完善党内选举制度,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安徽省普通高等教育学校党的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等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本暂行规定所称的基层党组织,是指我院各党总支(含直属支部)和各教工、学生党支部。
第三条 按照有关规定,党总支、直属党支部每届任期三年,党支部每届任期两年。任届期满应按期进行换届选举。如需延期或提前进行换届选举,应报上一级党组织批准,延长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年。
第四条 正式党员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受到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在留党察看期间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预备党员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第五条 在选举中,要充分尊重和保障党员的民主权利,充分发扬民主,使广大党员拥有知情权、选择权和监督权,体现选举人的意志。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强迫选举人选举或不选举某个人。
第六条 党员大会选举要实行差额选举,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候选人名单要由党组织和党员充分酝酿讨论,根据多数党员的意见确定,候选人差额为应选人数的20%。可直接采用候选人数多于应选人数的差额选举方法进行正式选举;也可先采用差额选举办法进行预选,产生候选人名单,然后进行正式选举。支部委员会选举支部书记、副书记时,可以实行等额选举。
第七条 进行选举时,有选举权的到会人数超过应到会人数的五分之四,会议有效,可进行选举。根据我院实际情况,党员因下列情况不能参加选举的,可以不计算在应到会人数之内:
(一)自费出国半年以上的;(二)按规定应转出正式组织关系而未转出的半年以上;(三)其他经认定可不计入应到会人数的。
第八条 选举前,上一届委员会应将候选人的情况向选举人做出实事求是的介绍,对选举人提出的询问应做出负责的答复。
第九条 选举前由全体党员从不是委员候选人的党员中推选监票人和计票人,经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十条 支部委员会任期未满两年,支部委员缺额需要增补时,按规定程序,召开党员大会进行补选。支部书记、副书记缺额需要增补时,如果确定的候选人不是支部委员的,应先召开党员大会补选委员,再召开支委会补选书记、副书记;如果确定的候选人已经是支部委员的,由支委会提名并经上级党组织原则同意后,可召开支委会进行补选;如有必要,也可由上级党组织指派。
第十一条党员选举大会结束后,应立即召开支部委员会会议,选举产生书记、副书记,进行委员分工,第一次支委会由上级党组织派人主持。新选出的支部书记、副书记要报上级党组织批准;新选出的支部委员不必报上级党组织审批,但应将选举情况和新的支部委员会名单、分工情况报上级党组织备案。
第十二条 本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本办法与上级党组织规定不相符的,按上级党组织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