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科研项目经费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保证科研工作顺利进行,促进我校科研工作健康持续发展,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科研经费是指各类纵向科研项目和横向科研项目的科研经费。
(一)纵向科研项目指由我校教职工承担的国家各部委、地方、行业等主管部门下达的各类科研项目以及校级科研项目。包括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项目、自然科学研究项目、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等各类科研项目。
(二)横向科研项目指企事业单位委托的各类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转让等项目以及政府部门委托的并按照合同(协 议)执行的非计划类项目。

第三条 科研经费管理以促进出成果、出人才为目标,坚持以人为本、遵循规律、“放管服”结合,坚持统筹规划、分类实施、专款专用、规范高效的管理原则,为科研人员潜心研究创造良好条件和宽松环境,充分调动科研人员积极性和创造性。

第四条 科研中心、预决算与审计中心负责科研经费年度预算编 制、组织实施和管理监督工作,加强科学管理、改进服务,为项目实 施提供条件保障;校内项目承担单位(二级学院、部)对本单位科研 经费使用承担监管责任;预决算与审计中心、财务中心负责科研经费 财务管理,严把科研经费支出报销关,加强财务监督。

第五条 项目负责人是项目管理和资金使用的直接责任人,对资 金使用和项目实施的合规性、合理性、真实性和相关性负责,并承担相应的经济与法律责任。

第二章 项目经费支出范围

第六条
项目经费支出是指在项目组织实施过程中与研究活动相关的、由项目资金支付的各项费用支出。项目资金分为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

第七条 直接费用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与之直接相关的费用,其主要开支范围包括:
(一)图书资料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购买必要的图书(包 括外文图书)、专业软件,资料收集、整理、录入、复印、翻拍、翻 译,文献检索等费用。
(二)差旅/会议/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开展科学实验(试验)、科学考察、业务调研、学术交流等所发生的外埠差旅费、市内交通费用;为了组织开展学术研讨、咨询以及协调项目研究工作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费用;项目研究人员出国及赴港澳 台、外国专家来华及港澳台专家来内地工作的费用。
(三)设备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购置设备和设备耗材、升级维护现有设备以及租用外单位设备而发生的费用。鼓励共享、租赁 以及对现有设备进行升级改造。
(四)材料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低值易耗品等的采购及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
(五)专家咨询费:是指按规定标准支付给临时聘请专家讲学、论证及项目鉴定的劳务费。专家咨询费由项目负责人按照项目研究实 际需要安排,支出标准按照学校有关规定和标准执行,不得支付给与 项目研究、管理相关的工作人员。根据实际需要,经学校科研中心审 核后,专家咨询费可向项目组以外的人员发放(含本校的非项目组成 员)。
(六)劳务费:指在科研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给没有工资性收入的有关人员经费和聘用研究人员、科研辅助人员等的劳务性费用、社会保险费等补助费用。项目聘用人员是通过劳务派遣方式或者签订劳动合同、聘用协议等方式为项目聘用的研究人员,其劳务费开 支标准,参照安徽省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人员平均工资水平以及在项目研究中承担的工作任务确定,其社会保险补助费用纳入劳务费列 支。劳务费预算由项目负责人按照项目研究实际需要编制,劳务费按 财务部门规定方式支付。纵向科研项目劳务费总额不得超过项目总经费的25%;横向科研项目劳务费支出由项目负责人根据合同约定或项目实际情况自主决定,不设比例限制。
(七)印刷费/出版/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宣传费:指在 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的打印、印刷和出版、专业通信费、专利申请、 知识产权事务、文献检索、成果推介等费用。
(八)其他:指与项目研究直接相关的除上述费用之外的其他支出。其他支出应当在项目预算中单独列示,单独核定。

第八条 间接费用是指项目依托学校在组织实施项目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主要包括补偿学校为项目研究 提供的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水、电、气、暖消耗等间接成本,有关管理工作费用,以及激励科研人员的绩效支出等。
(一)纵向科研项目,间接费用的支出比例,若项目来源单位有明确规定,按规定执行;若无明确规定,其支出具体比例如下:100 万元以下部分为 30%;100 万元(含 100 万元)至 300 万元的部分为 25%; 300 万元(含 300 万元)至 500 万元的部分为 20%;超过 500 万元(含 500 万元)的部分为 15%。
(二)横向科研项目,经费的管理纳入学校财务管理,按照委托方要求或合同约定管理使用,委托方未提出或未在合同约定经费使用要 求的,由项目负责人规范使用。

第九条 管理资金是指学校项目管理部门在实施项目建设过程中组织、协调、评审、鉴定等管理性工作所需费用。对科研项目可按 其总额提取不低于 2%的管理费(用于项目评审、申报、资料汇编等), 具体参照《合肥财经职业学院横向科研项目管理办法》、《合肥财经职业学院纵向科研项目管理办法》、《合肥财经职业学院校级科研项 目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项目经费预算管理

第十条 项目经费实行预算管理。科研项目立项时,项目申请人应当根据项目类别和要求,按照项目实际需要和资金开支范围规定, 科学合理、实事求是编制项目经费预算,填写《合肥财经职业学院科 研项目经费预算表》,经科研中心、预决算与审计中心审核同意执行, 并将《合肥财经职业学院科研项目经费预算表》报科研中心备案。 条

第十一条 项目在研究过程中因与外单位发生协作关系而需转出协作经费的,应在预算中单独列示,并对外协单位资质、承担的研究任务、外拨资金额度等进行详细说明。 项目负责人应对合作(外协)业务的真实性、相关性负责。项目 管理部门根据建设目标和建设内容,重点对项目预算的目标相关性、 政策相符性、经济合理性进行评审论证。转出经费不得超过到校经费 的 30%,并且协作单位需提供正式财务票据。

第十二条 科研项目经费应当专款专用,不得用于偿还贷款、支 付罚款、捐赠、赞助、对外投资等支出,不得用于本单位编制内人员 的工资支出,不得用于项目建设之外的支出,不得用于其他不符合国 家规定的支出。

第十三条 科研经费统一由学校财务中心、预决算与审计中心和 科研中心负责核算、监督和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和 方式截留、挤占和挪用科研经费。

第十四条 纵向科研项目预算一经批复,必须严格执行。确需调整的须报科研中心,按规定程序进行调整;横向科研项目预算的调整 按照合同规定或当事人约定进行。

第四章 项目经费申请和管理

第十五条
纵向科研项目、横向科研项目凭项目立项文件(合同) 到科研中心立项登记,相关单位拨付的各类科研项目经费必须进入学校财务账户,经费使用由财务中心、预决算与审计中心和科研中心共 同管理并监督使用。

第十六条 科研中心对每项项目发放《合肥财经职业学院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卡》,由项目负责人掌握使用,报账程序按学校财务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科研中心和预决算与审计中心应对各类纵向科研项目 经费使用情况进行审核。为鼓励教职工积极开展科研工作,在纵向科研项目立项后项目负责人可以预支一定比例的科研奖励和科研经费, 具体参照《合肥财经职业学院纵向科研项目管理办法》、《合肥财经 职业学院校级科研项目管理办法》、《合肥财经职业学院科研成果奖 励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横向科研经费管理采用契约管理方式,委托方(校外 单位)和受托方(学校)应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签订书面合同,并按合 同约定进行项目管理及经费管理。

第十九条 因故中止、撤消的科研项目,须报科研中心审议,项目组要及时清理账目,已报账的经费应由项目负责人退还。上级另有规定的纵向科研项目,按上级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条 横向科研项目凡因协议纠纷引起项目经费退款,按双方协商意见办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科研中心负责解释。

科研中心
2020年8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