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校级科研项目管理,保障校级科研项目 实施质量,推动学校整体科研水平的提升,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校级科研项目是指按照计划在学校教职工范围内,自主组织申报、评审、立项、结项鉴定等工作的人文社科和自然科学研究项目。 校级科研项目分校级重点项目和一般项目。

第三条 科研中心为校级科研项目组织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校级科研项目的全过程管理,包括项目申报、进度审查、项目结项、验收和推 广。

第二章 申报与立项

第四条 校级科研项目申报条件:凡学校正式聘任的教职工均可以申报校级项目。校级重点项目申报条件为中级以上(含中级)职称教师。项目申报主持人及成员不得同时参与2项(及以上)项目申报,未结题的 校级项目主持人原则上不得再申请校级项目。

第 五条 校级科研项目申报由科研中心按计划组织,并按照以下程序 进行:
(一)科研中心根据学校工作计划,发布申报通知,布置校级科研项目申报相关事项。
(二)校级项目申报文件颁发后,申报人在规定时间按照申报通知要求填写《项目申请书》,交所在二级学院或部门签署意见,报送科研 中心,由科研中心统一组织评审。
第六条 校级科研项目评审标准由校学术委员会制定。评审标准应综合考虑项目选题、团队结构、研究基础、研究内容、研究价值等方面情况。

第七条 校级科研项目由校学术委员会专家进行评审。评审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科研中心初审项目申报材料,初审通过的项目进入专家评审环节。
(二)科研中心负责遴选项目评审专家,从校学术委员会专家库中随机抽取5至9名评审专家组成评审组,必要时可聘请校外专家参与评审。
(三)评审专家进行评审。
(四)科研中心汇总评审材料,统计评分,报校学术委员会审查。

第 八条 校级科研项目立项应由校学术委员会批准通过,科研中心办理立项相关手续。校级科研项目立项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科研中心根据专家评审情况汇总评审结果,将拟批准立项项目予以公示三天。
(二)经公示无异议,报学术委员会审定批准后,科研中心发布批准立项的科研项目。
(三)学校发布立项文件15天内,申请人提交修订完善的《项目申请 书》打印稿,并到科研中心完成立项手续。

第三章 项目管理

第九条 科研中心应加强校级科研项目的日常管理,及时了解项目进度和完成情况,协助项目负责人解决疑难问题。在项目研究周期内至少组织一次中期检查。

第十条 校级科研项目完成预定研究任务、取得相关研究成果后方可办理结项手续。校级科研项目研究成果至少应包括下列四项中的一项: 公开发表论文、出版专著、取得专利证书、提交被有关部门或单位采纳的研究报告。

第十一条 校级科研项目结项应由校学术委员会批准通过,科研中心办理结项相关手续。校级科研项目结项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项目负责人完成《科研项目结项验收报告书》。校级重点项目由科研中心统一组织专家验收。
(二)项目负责人将结项验收报告书、结题申请书及项目成果报科研中心审核。
(三)科研中心认真审核结题申请书和成果附件,两者一致后,将符合结项要求的材料报校学术委员会审批。
(四)校学术委员会审核通过的拟结项的项目,科研中心应向项目负责人发放结项证书,完成结项手续。

第十二条 校级科研项目研究周期为二年,自立项批文时间开始计算。不能按期完成研究任务的项目负责人应填写《科研项目延迟结项报告书》 并到科研中心办理延期结项手续。延期结项时间最长为一年。未按期结 项且未办理延期结项手续,或办理延期结项手续后一年内仍未结项的项目,校学术委员会终止或撤销该项目立项;被终止或撤销项目的负责人 应退回已报账的全部经费,三年内不得再申报校级及以上科研项目。

第十三条 学校应作为校级科研项目成果的所有人或共同所有人, 享有全部或部分处置权和收益权。项目成果应在结项时办理移交手续。

第四章 经费管理

第十四条
校级科研项目经费的管理按照《合肥财经职业学院科研经费 管理办法》和我校财务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校级科研项目立项后,由项目负责人编制项目经费预算, 报科研中心审核确定;财务中心按学校标准设立经费专户,经费开支实行项目负责人负责制;报销时凭合法有效凭证在经费预算额度和开支范 围内据实报账;经科研中心审核并报分管领导审批后,预决算与审计中心、财务中心核准报销。

第十 六条 校级科研项目经费开支范围包括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发生的与项目研究直接相关的各项费用,主要包括:图书资料费、会议费/ 差旅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设备费、材料费、专家咨询费、劳务费、印 刷费/出版/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等。

第十七条 学校按校级科研项目总经费额度3%提取科研管理费,由学校统管,主要用于支付调研、论证、评审、结项、鉴定等费用。

第十八条 校级科研项目结项后依据《合肥财经职业学院科研奖励办法》的规定予以奖励。为鼓励教职工积极开展科研,可以在项目立项后预支奖 励金额的50%,项目验收后支出剩余部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科研中心负责解释。

科研处
2020年8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