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弘扬优良学风,维护学术道德,规范学术行为,鼓励学术创新,建立健全学术评价机制,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教育部 《关于切实加强和改进高等学校学风建设的实施意见》、安徽省教育 厅《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学术道德建设的意见》等文件, 结合我校实 际,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学术道德是师生从事学术活动应遵循的基本道德准则, 涉及到学术人格、学术精神、学术取向、学术方法、学术环境等方面, 是学术风气的主要表现。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所有以合肥财经职业学院名义从事学术活动的人员,包括所有合肥财经职业学院教职员工、各类在校学生 以及在合肥财经职业学院学习或工作的兼职人员等。

笫二章 学术道德规范

第四条 在各类学术活动中,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 学术规范。
(一)在进行学术评价时,遵循公正、客观、全面、准确的原则 。
(二)学术研究要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引用他人成果时要注明出处;从他人作品转引第三人成果,要注明转引出处 。
(三)合作研究成果在发表前要经过所有署名人审阅,所有署名人对研究成果负责,合作研究的主持人对研究成果负主要责任。
(四)在教学、科研及相关活动中,要严格遵守国家安全和保密规定,维护国家荣誉。
第五条 不得有下列违反学术规范的行为:
(一)在学术活动过程中抄袭他人作品,剽窃他人的学术观点或实验数据、调查结果等行为;
(二)在自己的研究成果中,故意捏造、篡改实验或调研数据、 结论等行为,伪造专家鉴定意见、证书及其他学术能力证明材料等行 为;
(三)未参加实际研究或论著写作,而在他人发表的作品中署名, 或未经合作者同意而将与他人合作的研究成果作为自己单独成果发 表等行为;
(四)在学术活动过程中夸大研究成果的学术价值、经济价值与社会效益等行为;
(五)违反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或学校有关保密规定,对外泄露应保密学术事项等行为;
(六)其他违背学术界公认的学术道德规范的行为。

第三章 制度保障

第六条
术委员会负责评估学校学术违规问题,受理学术规范 问题的举报和投诉,并提供明确的调查结论和处理建议。

第七条 学术委员会的结论仅限于学术范畴,具体处分事宜,应通过法律或行政程序。

第四章 调查和处理

第八条 学术委员会应在接到举报后 7 个工作日内,会同被举报人在单位的负责人共同讨论,并听取被举报人的申辩、解释,然后 决定是否对该项举报正式立项调查。

第九条 对正式列入调查的举报,由学术委员会通知被举报人, 并组织相关专家于30 个工作日内,在学术委员会成员指导下对有关 事实和结论进行认定,并形成书面调查报告,提交学术委员会。如有 必要,可分别通知举报人、被举报人和证人到会说明情况或提供证据。

第十条 参与调查的人员不应与被举报人或举报人存在亲属等密切关系,举报人和被举报人有权申请有关人员回避。

第十一条 学术委员会对相关学科专家的意见进行审议,如果确 认被举报人存在学术道德问题,则应作出纪律处分或组织处理的建议; 如果确认被举报人不存在学术道德问题,则应公布仲裁审议结论,以 维护被举报人的学术声誉;如果确认被举报人不存在学术道德问题, 且举报系恶意诽谤,则应视情节轻重向学校建议给予举报人相应处分。

第十二条 学术委员会将审议处理结果书面通知举报人和被举报 人。如果举报人或被举报人对审议结果不满, 可要求学术委员会举 行公开听证,重新审理。

第十三条 学术委员会在受理举报和调查过程中,必须采取有效 措施,保护举报人、证人和被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四条 在学校做出处分或组织处理的决定之前,除公开听证 外,所有涉及人员不得泄露调查和处理情况。

第十五条 学术委员会对违反学术道德规范的个人可视其行为和 情节,做出相应的处理建议:
(一)对于侵犯他人著作权或专利权的人员,学校将视情节轻重给予学术处分和行政处分;引起法律事端并进入法律程序的,我校将 配合相关部门的调查和处理。
(二)对于违反本学术道德规范实施细则的人员,视情节轻重和造成的后果,责令其向有关个人或单位公开赔礼道歉、补偿损失、暂 缓学术晋升、撤销获得的有关奖励或其他资格,并予以警告、记过、 降级、撤职、解聘或开除等行政处分。

第十六条 校学术委员会将处理建议报告提交校长办公会,由校长办公会做出处理定。

第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的具体条款与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相悖时, 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自颁发之日起执行。原《合肥财经职业学院 学术道德规范实施细则》(院政秘[2012]7 号)自行废止。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科研中心负责解释。

科研处
2020年8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