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学术管理,完善学术工作规章制度,不断提高我校科研水平和服务社会的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 育法》、《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章程》,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合肥财经职业学院学术委员会是由专家学者代表组成的发扬学术民主、保障学术决策科学的组织,是学校学术评议、审议和决策的最高学术权力机构。
第三条 学术委员会应当遵循学术规律,尊重学术自由、学术平等, 鼓励学术创新,促进学术发展和人才培养,提高学术质量;应当公平、 公正、公开地履行职责,保障教师、科研人员在科研中充分发挥主体作用,促进学校科学发展。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1-2人,委员若干 人,秘书长1人。委员会秘书处设在科研中心,负责处理学术委员会日 常事务,其运行经费纳入学校预算安排。 第 五条 条 学术委员会由学校不同专业具有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组成,并应有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师。学校可根据需要,聘请行业、 企业等校外专家,担任专门学术事项的特邀委员。
第六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遵守宪法法律,学风端正、治学严谨、公道正派。
(二)学术造诣高,在本学科或者专业领域具有良好的学术声誉和公认的学术成果。
(三)关心学校建设和发展,有参与学术议事的意愿和能力,能够正常履行职责。
(四)原则上应具有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务;
(五)学校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任期3年可连选连任。
第八条 学术委员会根据需要可临时成立评议组、评审组等学术专题小组。各专题小组接受学术委员会的指导并按要求开展工作。
第九条 学术委员会有义务审议校长委托的有关学术问题,以及三分 之一以上委员提议且主任委员认为有必要研究的学术问题。会议到会人数必须占委员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所做出的决议必须得到到会委员三分之 二以上的同意才有效。
第十条 校属各部门若需召开校学术委员会会议,须向学术委员会秘 书处提出书面申请,并报主任委员同意后由委员会秘书处准备会议、通知与会人员。
第十一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有下列情形,经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决定,报校长批准,可免除或同意其辞去委员职务。
(一)主动申请辞去委员职务的;
(二)因身体、年龄及职务变动等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
(三)不能履行职责或违反委员义务的;
(四)有违法、违纪、违反教师职业道德或学术不端行为的;
(五)因其他原因不能或不宜担任委员职务的。
第十二条 学术委员会因故导致委员缺额的,应及时进行增补。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十三条 讨论或审议学科建设与科学研究规划,以及科研改革的重大政策与措施;
第十四条 评议推荐各类限额申报的科研项目和成果,审定学校设立的各类科研项目和奖项;参与评审教师及其他专业技术职务等。
第十五条 审议科研成果奖励办法,并负责评定校科研成果。
第十 六条 评议科技人员的行为规范;
第十七条 受校长委托对涉及重要学术问题的其他事项进行论证
第四章 工作制度
第十八条 学术委员会会议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讨论决定学术委员会职责范围内的有关重大事宜。
第十九条 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原则上应有2/3以上(含2/3)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第二十条 学术委员会决议事项采取民主集中制的原则,需以投票方式做出决定时,应事先制定投票规则。
第二十一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须对学术委员会会议上讨论的事项严格保密。
第 二十二条 学术委员会会议实行回避制度,在讨论、审议或评定与委员及其亲属有关的事项时,该委员须回避。
第二十三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一般不得缺席学术委员会会议,因故不能出席的,须在学术委员会秘书处备案。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自颁发之日起施行,原《合肥财经职业学院学术委 员会章程》(院政秘[2012]7号)自行废止。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学术委员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科研处
2020年8月25日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学术管理,完善学术工作规章制度,不断提高我校科研水平和服务社会的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 育法》、《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章程》,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合肥财经职业学院学术委员会是由专家学者代表组成的发扬学术民主、保障学术决策科学的组织,是学校学术评议、审议和决策的最高学术权力机构。
第三条 学术委员会应当遵循学术规律,尊重学术自由、学术平等, 鼓励学术创新,促进学术发展和人才培养,提高学术质量;应当公平、 公正、公开地履行职责,保障教师、科研人员在科研中充分发挥主体作用,促进学校科学发展。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1-2人,委员若干 人,秘书长1人。委员会秘书处设在科研中心,负责处理学术委员会日 常事务,其运行经费纳入学校预算安排。 第 五条 条 学术委员会由学校不同专业具有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组成,并应有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师。学校可根据需要,聘请行业、 企业等校外专家,担任专门学术事项的特邀委员。
第六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遵守宪法法律,学风端正、治学严谨、公道正派。
(二)学术造诣高,在本学科或者专业领域具有良好的学术声誉和公认的学术成果。
(三)关心学校建设和发展,有参与学术议事的意愿和能力,能够正常履行职责。
(四)原则上应具有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务;
(五)学校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任期3年可连选连任。
第八条 学术委员会根据需要可临时成立评议组、评审组等学术专题小组。各专题小组接受学术委员会的指导并按要求开展工作。
第九条 学术委员会有义务审议校长委托的有关学术问题,以及三分 之一以上委员提议且主任委员认为有必要研究的学术问题。会议到会人数必须占委员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所做出的决议必须得到到会委员三分之 二以上的同意才有效。
第十条 校属各部门若需召开校学术委员会会议,须向学术委员会秘 书处提出书面申请,并报主任委员同意后由委员会秘书处准备会议、通知与会人员。
第十一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有下列情形,经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决定,报校长批准,可免除或同意其辞去委员职务。
(一)主动申请辞去委员职务的;
(二)因身体、年龄及职务变动等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
(三)不能履行职责或违反委员义务的;
(四)有违法、违纪、违反教师职业道德或学术不端行为的;
(五)因其他原因不能或不宜担任委员职务的。
第十二条 学术委员会因故导致委员缺额的,应及时进行增补。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十三条 讨论或审议学科建设与科学研究规划,以及科研改革的重大政策与措施;
第十四条 评议推荐各类限额申报的科研项目和成果,审定学校设立的各类科研项目和奖项;参与评审教师及其他专业技术职务等。
第十五条 审议科研成果奖励办法,并负责评定校科研成果。
第十 六条 评议科技人员的行为规范;
第十七条 受校长委托对涉及重要学术问题的其他事项进行论证
第四章 工作制度
第十八条 学术委员会会议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讨论决定学术委员会职责范围内的有关重大事宜。
第十九条 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原则上应有2/3以上(含2/3)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第二十条 学术委员会决议事项采取民主集中制的原则,需以投票方式做出决定时,应事先制定投票规则。
第二十一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须对学术委员会会议上讨论的事项严格保密。
第 二十二条 学术委员会会议实行回避制度,在讨论、审议或评定与委员及其亲属有关的事项时,该委员须回避。
第二十三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一般不得缺席学术委员会会议,因故不能出席的,须在学术委员会秘书处备案。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自颁发之日起施行,原《合肥财经职业学院学术委 员会章程》(院政秘[2012]7号)自行废止。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学术委员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科研处
2020年8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