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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教育概况
2017-09-11 10:55:30   来源:   点击:    编辑:sunying

 一.英国教育的特点

1.历史悠久: 
    英国有组织的教育是和基督教(Christianity)的传入同时开始的。基督教的两支即凯尔特(Celtic)教会和罗马(Roman)教会从南北两方传入英国。公元563年.凯尔特教会的传教士科伦巴从爱尔兰到苏格兰,在艾欧纳建立寺院,传播基督教。其后逐步南移到英格兰,寺院既训练新皈依的教徒,也进行普通教育。公元597年,圣奥古斯丁(ST Augustine)从欧洲大陆来到英格兰的东南部,在坎特伯雷(Canterbury)建立大教堂,教育新皈依的教徒并培训牧师。宗教和教育都是教会的工作,不可分割。从公元6世纪到宗教改革的1000年间,教会垄断了英国教育。
   17世纪后期,宗教和慈善团体对普及初等教育,起了很重要的作用。18世纪后期,英国开始工业革命。工业革命推动了初等教育的发展。1802年英国议会通过了第一个工厂法,规定限制童工劳动时间并提出应对童工进行读、写、算教育。国家干预教育始于19世纪30年代。从1833年起,议会开始拨款补助教育事业,其拨款数量逐年增加,并加强对教育工作的监督和管理。19世纪50—70年代的20年英国教育发生了大变革。政府为推进教育改革,建立了一系列皇家委员会。他们通过对学校的调查研究,写出报告,为制订教育改革方案提供依据。这一措施,逐渐形成英国教育行政管理的一个独特传统。

2.法律完备: 
随着历史变迁,英国形成了系统的教育法规体系,现有教育法(Education Act)和与教育有关的法律多达100部。对英国教育发展有重要影响的教育法有以下几部: 
 
①.《1870年初等教育法》(1870 Elementary Education Act)。此法旨在完善已有的宗教和慈善团体办理的初等教育制度的基础上,建立公立的初等教育制度.奠定整个英国教育制度的基础。此法也是英国实施义务教育的第一个法规,规定实行4年义务教育,但并非要建立一个义务的、免费的新国民教育制度,而是补充教会学校的不足。 
②.《1902年教育法》(1902 Education Act)(亦称《巴尔福教育法》(The Balfour Act)。《1902年教育法》建立了公立中等教育制度。该法案废止《1870年初等教育法》所设置的教育委员会,规定在郡议会(County Council)和郡市议会(Borough Council)设地方教育当局,负责初等教育和中等教育;在人口10000以上的市和20000人以上的城镇设地方教育当局,负责初等教育。 
③.《1918年教育法》(1918 Education Act)(亦称《费希尔教育法》(The Fisher Act))。这是第一次世界大战结束后议会通过的一部教育法。法令规定:①延长义务教育年龄至14岁;②受完义务教育的儿童受补习教育至16岁。以后补习教育的年龄又延长到18岁。
④.《1944年教育法》(1944 Education Act)(亦称《巴特勒教育法》(The Buder Act))。此法确立了从初等教育、中等教育以至继续教育的公共教育体系,对中央和地方教育行政体制进行了重大改革,为英国教育的发展奠定了基础。 
⑤.《1988年教育改革法》(1988 Education Reform Act)。此法规定了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实行全国统一的课程标准(The National Curriculum)。建立国家课程委员会(National Curriculum Council)负责实施和评估国家课程。 
⑥.《1992年继续教育和高等教育法》(1992 Further and Higher Education Act)。此法规定了继续教育学院(Further Education Colleges)从地方教育当局独立出来,经费由中央政府通过新成立的英格兰继续教育拨款委员会和威尔士继续教育拨款委员会(FEFC—Further Education Funding Council)提供。第六学级学院也从不受地方教育当局(LEA)控制,经费也由FEFC拨付。高等院校的经费,由原来的大学拨款委员会(University Funding Council)和理工学院拨款委员会(Polytechnics and Colleges Funding Council)改为统一由高等教育拨款委员会(HEFC—Higher Education Funding Council)提供。国家学术评定委员会(Council for National Academic Awards)被撤销.学科由枢密院(Privy Council)个案审批,高等学院达到一定标准可享有大学资格,有权授学位。

3.体系健全: 
英国公共教育制度,分初等教育、中等教育、继续教育和大学教育相互衔接的阶段。
  
①.学前教育(Pre—School Education):初等教育以前为学前教育阶段(2—5岁)。 幼儿园招收2岁儿童入学,幼儿园小班(Reception Class)招收3岁儿童入学。所有幼儿园和幼儿园小班都实行男女同学。每班儿童人数最多30名。公立的或公助的幼儿园的教师必须是合格教师。幼儿园和幼儿园小班不进行正规的课堂教学,儿童在教师指导下学习生活、游戏和活动。学前教育非常重视优良的个人习惯和社会习惯的训练以及儿童身体的发育。3—4岁的儿童入园率由1970/1971的21%提高到2000/2001学年的63%。
 
 ②.初等教育(Elementary Education):5—11、12岁之间为初等教育阶段。又可 分为幼儿部(5—7岁)和小学部(7—11岁)。1964年后,各地可设立中间学校(Middle School),入学年龄为8岁、9岁或10—12岁、13岁。中间学校可以认为是小学,也可以认为是中学。中间学校前的学校通称第一级学校(First School)。 
③.中等教育(Secondary Education):从1945年以来的30多年间,英国中学的 结构进行了较大改革。原先严格划分的文法中学(Grammar School)、现代中学(Secondary Modem School)和技术中学(Technical School)三类学校的组织形式于1945年开始解体。不同类型的中学合并成为双科中学(如文法和现代中学)、多科中学和综合中学。60年代早期,综合中学在数量上开始有明显的增长,1965年起迅速发展。1970年保守党政府停止中学综合化。1974年工党重新执政,又重申强制实行综合中学的方针。综合中学(Comprehensive School)主要有3种类型:一贯制综合中学(11—18岁);与中间学校衔接的高级综合中学(12、13或14岁—16或18岁);中学(11或12岁—16岁)和第六学级或第三级学院(16岁以上)合设的综合中学(Secondary Schools With Sixth Form)等。其中以一贯制综合中学为多。不读综合中学的学生多数经11岁儿童中学入学考试分别进文法中学和现代中学。文法中学(Grammar School)原为20%智力较高的儿童提供学术性课程,准备参加中学教育普通证书考试,升大学或其他高等学校。技术中学开设职业课程,准备就业。现代中学提供多种类型课程,有些是几乎和文法中学相同的学术性课程,有些是和技术中学相似的职业性课程,有些主要是英语、数学和各种手工艺课程。现代中学学生毕业,参加中学教育普通证书(GCSE)考试。 
    英国现有私立学校(Independent School)2414所。从规模很小的幼儿园到著名的公学(Public School),所有私立学校都必须向教育部登记。半数以上的私立学校经自己申请受到陛下督学的视察,被教育部承认为合格的学校。私立学校不能接受公款的补助,但是地方教育当局可与私立学校协议,由私立学校招收学生,其学费全部或部分由地方教育当局负担。
  
④.继续教育(Further Education):英国号称继续教育之乡。继续教育可分为三大 类:职业性课程;非职业性课程;社会及娱乐活动。职业性课程又可分全13制、工读交替制、半读制、日校和夜校4种。非职业性课程和社会及娱乐活动主要在夜间进行。继续教育学院(Further Education College)开设各种普通和职业课程;农学院、园艺学院、艺术和设计学院以及技术学院等开设普通和高级课程;多科技术学院(Polytechnic College)和高等教育学院(Higher Education Institution)只开设高级课程。继续教育学院和其他各类技术学院学生毕业,参加各种证书和文凭考试(如GCSE、GNVQ、NVQ、A—LEVEL、HNC、HND)。1967年,全国商业和技术员教育管理委员会(BTEC—Business And Technician Education Council)研究了各级技术人员的课程设置和非技术性职业的等级问题。1973年成立技术人员教育委员会。1974年成立商业教育委员会,负责计划、调整和办理全国技术员和商业考试和职称事宜。并制订统一的课程以代替原有的证书制度。
  
⑤.高等教育(Higher Education):英国是世界上举办大学最早的国家,有800多 年的历史,如牛津大学(Oxford University)1096年开始办学,1167年得以快速发展;剑桥大学(Cambridge University)建于1209年。但是.在20世纪中叶,英国高等教育通过调整改革才得以大规模发展。1961年,政府任命罗宾斯委员会研究英国高等教育问题,1963年《罗宾斯报告》建议把10所高级技术学院改为大学(1966—1967年见诸实行);成立全国学位授予委员会(1964年正式成立。1965年教育和科学大臣、哲学家C·A·R·克罗斯兰提出实行高等教育的双重制,由自治的大学和不属大学性质的公立高等学校两部分组成。到1973年,共创立了30所多科技术学院。从1948—1967年,英格兰的大学几乎增长两倍,其中包括60年代成立的10所新大学;大学生人数增长3倍以上。1971年成立了开放大学。英国现有大学101所(1945年为17所),其他高等学院47所。
    大学本科学位分普通学位和荣誉学位两种。普通学位课程通常为3年;荣誉学位.多数课程为3年,有些课程在4年以上。学生45%住校,37%住公寓,20%以下走读;90%以上的学生的学费和生活费得到财政资助,主要来自政府拨款。大学人学条件。要求申请者通过5门中学教育普通证书(GCSE)考试科目。其中有2门高级水平(A—Level)的科目、3门普通水平(GCSE)的科目或者3门高级水平(A—Level)的科目、1门普通水平(GCSE)的科目,或普通国家职业资格证书(GNVQ)。每年9月1日—12月15 日(牛津、剑桥9月1日—10月15日)向大学入学委员会(UCAS)提出次年人学许可的申请。
⑥.师范教育:英国各大学承担培养师资的责任。1975年以前,在大学领导下成立地区 培训组织,大学、师资培训机构、地方教育当局和教师派代表参加,大学副校长任地区培训组织董事会董事长。1975年英格兰有地区培训组织22个,威尔士1个。这一制度于1975年废止。现在地区培训组织的业务和行政职责由大学教育学院承担。师资培训机构有大学教育系、教育学院(原称师范学院)、技术教育学院、多科技术学院教育系和艺术训练中心5种类型。其中教育学院数量最多,共160余所,学制3年,学生毕业授予教师证书。部分学生加读1年,授予教育学学士学位。多数教育学院培养小学教师。技术教育学院、大学教育系和艺术训练中心只提供为期1年的专业培训。技术教育学院培养继续教育师资。大学教育系招收大学毕业生,为中学培养教师。艺术训练中心只招收有艺术或手工艺专业资格的学生,培养专业教师。70年代后期,受人口出生率下降的影响,教师需求量减少。政府对师资培训机构进行了调整,先后有100余所教育学院相互合并,或与多科技术学院、继续教育学院合并,以提高师资培养质量。

4.管理有序: 
英国的教育行政管理,实行中央和郡两级管理的体制。中央政府为加强对教育的管理,很早就设有管理机构,而且随着历史的变迁,机构名称不断变更,职能也不断加强。不同年代英国的中央教育管理机构的名称如下: 
1839—1856年,枢密院教育委员会(Committee of The Privy Council on Education) 
1856—1 899年,教育部(Education Department) 
1899—1944年,教育委员会(Board of Education) 
1944—1964年,教育部(Ministry Education)  
1964—1992年,教育与科学部(Department of Education and Science) 
1992—1995年。教育部(Department for Education)  
1995—2001年,教育与就业部(Department for Education and Employment) 
2001年6月至今,教育与技能部(Department for Education and Skills) 
    现在,中央教育和技能大臣(Secretary of State for Education and Skills)是23个内阁成员之一,负责领导和管理英格兰初、中等和继续教育以及不列颠的大学事宜。另有2名国务部长(Minister of State)和3名政务次长(Parliamentary Under Secretary of State)协助其工作。1970年后,威尔士的初等教育和中等教育,改由威尔士国务大臣领导。威尔士的大学教育由中央通过高教拨款委员会进行领导。北爱尔兰的教育,从2世纪20年代开始全部由北爱尔兰教育部领导和管理。苏格兰的初等、中等教育和中学后教育,由苏格兰教育署领导和管理。苏格兰的大学教育也由中央通过高教拨款委员会进行领导和管理。教育和技能大臣提出的工作要旨是:创造机会(Creating Opportunity),释放潜力(Releasing Potential),追求卓越(Achieving Excelle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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