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向党组织递交书面申请,经一年以上培养,取得党校培训合格证书,符合党章规定的基本条件,且具备下列条件者可以推荐:
  统招生学业成绩优良,无不及格课程,政治、思想、工作表现突出,综合测评前30%。
  同时具有以下条件者可优先推荐:
  获本校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或班级一、二、三等奖学金或专项奖学金;或获本校“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干”“优秀团员”称号;或获省级专项大赛个人一、二、三等奖,团体一、二等奖;或在学校或社会活动中有特别贡献,为学校争得荣誉。 


 
党委工作部
2013年4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