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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财经职业学院成人学历教育学生学籍和教学管理办法
2017-07-13 15:35:42   来源:   点击:    编辑:zhanyuanyuan

合肥财经职业学院成人学历教育学生学籍和教学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规范我院成人高等教育学籍学历规范化管理,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结合工作实际,加强成人高等教育教学管理,进一步提高教学质量,促使我院成人高等教育沿着制度化、科学化、规范化道路健康发展。根据教育部和省教育厅等主管部门文件要求制定合肥财经职业学院成人学历教育学生学籍和教学管理办法。具体细则如下:

          合肥财经职业学院成人高等教育学籍学历管理工作实施细则
 

     为进一步加强规范我院成人高等教育学籍学历规范化管理,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结合工作实际,根据省教育厅皖教高〔2013〕10号《安徽省成人高等教育学籍学历管理工作实施细则》,并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21号)“对接受成人高等学历教育的学生、港澳台侨学生、留学生的管理参照本规定实施”的要求和《教育部关于印发<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教学〔2001〕4号)、《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新生学籍电子注册暂行办法>的通知》(教学〔2007〕3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入学与注册
(一)新生入学
1.按国家成人高等教育招生规定录取的学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向学校请假。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2.新生入学后,学校应按国家成人高等教育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学校应当取消其学籍,并报省教育厅备案。
(二)学籍注册
1.学校应将实际报到入学的学生信息通过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http://www.chsi.com.cn)学籍学历信息管理平台(以下简称“平台”)上传注册,对放弃入学资格、取消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应分别予以在线标注。
2.学籍注册工作应在规定的时限内完成,并坚持“年年清”制度(即待报到人数为0)。学校需补充注册学籍或调整学籍注册状态,应通过平台提交申请表,并书面报告省教育厅核准备案。
3.学籍注册工作流程:
(1)明确新生报到情况;
(2)补充学籍信息;
(3)完善数据格式和结构;
(4)在线注册(入学日期统一标注为3月1日)。
(三)入学资格复查
1.学校应对学生报考学历条件进行复查,将其学籍信息上传注册后,平台自动对注册“报到入学”的数据进行初审,将未通过资格审查的学生名单提供给各学校下载、复查。复查合格的,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的,不能取得学籍,不予注册。
2.复查方式:
(1)主动清查:学生本人注册学信档案,绑定前置学历,平台次日自动清查。
(2)学校清查:学校收集学生前置学历信息,在线单条清查或批量上传清查。
二、学籍管理
(一)转学
1.学生一般应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因特殊原因,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的学生,经学校审核同意,方可申请转学。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转学:
(1)入学资格复查暂未通过的;
(2)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3)录取分数未达到转入学校当年最低录取分数线的;
(4)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
(5)毕业年级的;
(6)应予退学的;
(7)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3.转学流程:
省内转学:
(1)经转出学校继续教育学院同意(签章)并在平台提交信息;
(2)商转入学校继续(成人)教育学院(处)同意(签章);
(3)转入学校报省教育厅审批;
(4)转入学校在平台确认接收。
省际转学:
(1)经转出学校同意(签章);
(2)商转入学校同意(签章);
(3)转出学校在平台提交信息后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批;
(4)转入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批;
(5)转入学校在平台确认接收。
4.申请材料:《安徽省成人高等教育学生转学申请表》、《成人高校统一招生考试录取名单》复印件(加盖转出学校公章)、《考生信息表》。
(二)转专业
1.学生应当按照录取的专业完成学业,确有必要转专业的,由学生提出申请,学校核准办理。需经省教育厅核准转专业的,由学校继续教育学院同意(签章)并在平台提交信息后,报省教育厅核准备案。
2.基本要求:
(1)学校要规范操作程序,严格管理,体现公平公正原则;
(2)学校核准学生转专业要以学校的办学条件为前提,应有利于因材施教,有利于学生的个性发展;
(3)学生转专业应在同层次、同科类或成人高考科目相同的专业内进行;
(4)学生由艺体类专业转入非艺体类专业,其招生考试成绩需达到学校当年非艺体类专业的录取分数,由非艺体类专业转入艺体类专业,必须经学校进行相应的专业加试;
(5)毕业年级的学生不予转专业。
3.申请材料:《安徽省成人高等教育学生转专业备案表》
(三)学籍信息修改
1.学校应在规定时限内,组织新生认真核对个人信息(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等)。对因报考疏忽等原因造成的信息错误,经学校审核同意后,报省教育厅核准备案。
2.学生在校期间申请变更身份注册信息,须提供合法性证明材料,经学校审核同意后,报省教育厅核准备案。
3.学生申请调整学习形式,经学校审核同意后,报省教育厅核准备案。由非脱产学习形式调整为脱产学习形式的,必须在国家下达学校的成人高等教育脱产学习招生计划内进行。
4.申请学籍信息修改的事项,须经学校审核同意并通过平台提交信息后,将《高等学校在校生信息修改申请表》(签章)连同附属证明材料报省教育厅核准备案。
(四)休学、复学、跳级、留级、降级、退学、死亡、取消学籍等学籍变动事项应及时在线标注。
(五)省教育厅于每年6月和12月集中受理学校转学、转专业、学籍信息修改等事项,其他时间不予办理。
三、毕业生图像采集及校对
(一)学校应按照省教育厅工作要求,积极配合图像信息采集部门,认真做好毕业生图像采集的数据准备、组织安排及后期校对等工作,加强管理,确保质量。
(二)图像信息有误或遗漏,由学校进行更正或补报,确保学历证书电子注册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三)图像采集及校对应按规定程序操作。
(四)基本要求:
1.学校、姓名、身份证号是学籍与照片关联的唯一条件。
2.图像采集时录入的姓名、身份证号有误,由学校在平台修改。
3.图像采集时录入的院校名称有误,由学校联络图像采集部门勘误。
4.因学籍数据中的姓名、身份证号有误,导致学籍与照片无法关联的,由学生向学校申请学籍信息更正。
5.因学籍数据重复,导致学籍与照片无法关联的,由学校确认后,删除无效学籍数据。
6.图像采集数据重复,由学校确认后,删除无效照片数据。
四、学历注册
(一)预计毕业生数据预审
学校应在学历证书即时注册前,通过平台“在校生-预计毕业生”模块进行毕业生数据预审,验证本机数据是否规范,与平台数据是否一致等,根据平台反馈完善毕业生数据。
(二)学历证书即时注册
1.即时在线注册应按规定程序操作。
2.基本要求:
(1)学校应认真审核学生的毕业资格,对符合毕业条件学生的学历信息予以注册。
(2)学校应在省级平台规定的时限内,认真核对学历证书数据并按照平台规定的数据标准上传学历证书数据,确保学历电子注册信息的即时性、准确性和规范性。春季毕业时间为1月1日,秋季毕业时间为7月1日。
(3)学校应坚持“先注册,后填写”的原则,填写学历证书要在学历电子注册后进行,学历证书内容应与学历电子注册内容一致。
(4)学历证书即时注册信息上传后,有误确需更正的,学校应在开放对外查询前自行修改或撤销;学历电子注册完成并提供网上查询后不再变更学历证书内容及学历电子注册信息。
五、毕业证书管理
(一)学校应按照学历电子注册信息填写毕业证书并验印,在规定的时间核发毕业证书。
(二)毕业证书是学生完成学业符合毕业条件后,学校发给学生的有法律效用的证明,只颁发一次。
(三)毕业证书遗失或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出具毕业证明书,毕业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四)办理毕业证明书的要求
1.申请人应提供市级以上报纸刊登的毕业证书遗失声明作废原件。
2.毕业证明书编号规则(共12位):学校代码(5位)+办理年份(4位)+流水号(3位)。
3.学校应通过平台信息查询、档案资料核查等方式,认真核实申请人的学历信息,如实填写毕业证明书。
六、附则
(一)学校要高度重视成人高等教育学籍学历管理工作,按照“分级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完善分级管理责任制,建立健全规范化管理工作运行机制。
(二)学校要依据教育部和省教育厅关于成人高等教育学籍学历管理工作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创新管理方法,提高管理水平。
(三)学校要注重成人高等教育学籍学历管理队伍建设,加大硬件投入,保障学籍学历管理工作有序进行。
(四)学校要根据本实施细则,结合本校成人高等教育学籍学历管理工作实际,制定具体管理规定。
(五)本实施细则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由省教育厅负责解释。未尽事宜参照教育部及省教育厅有关文件执行。

合肥财经职业学院成人高等教育教学管理规定

    为加强成人高等教育教学管理,进一步提高教学质量,促使我院成人高等教育沿着制度化、科学化、规范化道路健康发展,根据《安徽省普通高等学校成人高等教育工作规定》(教高[2009]4号)和《安徽省高校成人高等教育教学管理规范》(教高[2009]11号)有关文件精神,特制定本规定。
一、培养方案
 第一条  培养方案是实现培养目标和组织教学全过程的依据,是教学管理工作中首要的和基本的工作。成人高等教育各专业培养方案,由继续教育学院组织制定,经学院教学工作委员会审定,报省教育厅高教处批准后执行。
 第二条  制定成人高等教育各专业培养方案,既要坚持与全日制教育同专业、同层次、同培养规格的原则,又要充分考虑到成教学生在职、业余、自学的特点和实际工作的需要,合理设置课程。
 第三条  教学环节包括面授、作业、辅导、答疑、自学、实习、考核(考试或考查)、毕业论文(设计)等。
第四条  在安排教学任务时,要严格执行培养方案,不得随意变动。如遇特殊情况确需变动时,须向教育主管部门申报,经批准后方可变动。
二、教学大纲
第五条  成人高等教育培养方案规定的各门课程,应参照全日制同类课程教学大纲要求,结合函授、业余教学特点,制定教学大纲。
第六条  教学大纲是一门课程的指导性文件,教学大纲应包括课程教学目的、要求、学时分配等基本内容,并符合一定格式。
第七条  教学大纲要具有科学性、实用性和超前性,要理论联系实际,反映当代科学的新水平和最新研究成果。
三、教学准备
第八条  健全和完善教学过程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继续教育学院按照要求做好各项教学准备工作,以保证教学活动的正常进行。
第九条  继续教育学院要根据下达的教学任务书,合理安排责任心强的授课教师。
第十条 继续教育学院应组织新开课和开新课的教师进行试讲,确保教师能胜任本门课程的教学。
第十一条  各项教学活动开展之前,应制订切实可行的工作计划,落实好教学场地和设备,并加强管理,以保证各项教学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十二条 根据继续教育学院的要求,在开课前将教学大纲、教材、教学进度等学习材料发到学生手中。
第十三条  新生注册报到后,继续教育学院要聘任辅导员,选举班干部,组织学生进行入学教育,交待相关的教学要求。
四、课堂教学
第十四条  课堂教学是教师指导学生全面掌握教材内容和自学方法的教学活动,是重要的教学环节。函授培养方案中的课程面授课时数不得低于全日制同层次同专业课程授课时数的30%,每学年面授次数不得少于两次。业余形式课堂教学,授课时数不得低于全日制同层次同专业课程授课时数的60%—70%。
第十五条  课堂教学要贯彻“少而精”的教学原则,在保证教学内容系统性的前提下,着重讲授大纲规定的重点与学生自学中的疑点和难点,注重培养和提高学生的自学能力。
第十六条  任课教师对学生要热情指导,严格要求,教书育人,认真完成教学任务。
第十七条建立健全教学检查、教学评价及教学信息反馈制度,及时了解和解决教学中出现的问题。
第十八条  每学期教学和考试工作结束后,继续教育学院须写出书面教学和考试工作总结,并报继续教育学院。
五、自学、作业、辅导、答疑
第十九条  自学是成人教育学生在教师指导下进行的有计划有目的的个人学习活动,是主要的教学环节。继续教育学院要认真周密地安排、组织和指导。
第二十条  学生应按照教学大纲、自学指导书、自学进度表的要求,制定并实行个人学习计划,养成自学习惯,提高自学能力。
 第二十一条  教师根据教学大纲的要求布置作业,作业量和作业次数要适当。学生用于完成作业的时间,每门课程作业量不少于6学时。业余学生应随堂布置作业。
第二十二条  辅导答疑是教师帮助学生及时解决自学中疑难问题的经常性的教学指导活动。辅导答疑由任课教师和辅导讲师担任,可采取集中、个别、书面、录音、录像、电子邮件、网上答疑等形式。
第二十三条集中面授期间,教师可利用自习时间进行集体或个别辅导。任课教师应当向学生公布电子邮箱或其他联系方式。
六、成绩考核
第二十四条  学生成绩考核由继续教育学院统一组织实施,负责命题、评卷和登分工作,成绩应及时报送。
第二十五条  继续教育学院要聘请经验丰富的教师进行考试(查)命题,提倡教考分离。每门课程考试(查)时间为90分钟。
第二十六条  命题范围要以教学大纲、教材为依据。试题应使学生的考核成绩有合理的区分度,每门课程准备2套水平、题量相当的试卷,同时配有标准(参考)答案和评分标准。试卷经继续教育学院负责人签字后方可使用。试卷由继续教育学院统一印制。
第二十七条  每门课程考试成绩采取百分制,按平时成绩10%,作业成绩10%,测验成绩10%,期末考试成绩70%的比例计入学生课程总评成绩。
第二十八条  学校按照考试制度要求,统一安排监考巡视人员。监考人员要严格执行考场纪律,及时处理违纪行为。考试后要认真填写考场报告单,试卷按考号装订密封。
第二十九条  试卷评阅应采取流水作业。试卷评阅完毕后,任课教师登陆成绩管理系统进行成绩录入。
七、毕业论文(设计)
第三十条  各学院(部)要切实加强对毕业论文(设计)工作的组织和领导,成立毕业论文(设计)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由院长、系主任或副高职以上教师组成,负责选派指导教师、组织答辩、评定成绩等有关事宜。
第三十一条毕业论文(设计)的选题既要符合培养目标的要求,又要结合成人学生的生产、工作实际,由指导教师拟出,也可由学生与指导教师协商拟定。毕业论文(设计)必须经过指导教师两次以上的指导。
第三十二条各学院(部)要统一安排责任心强且具有一定科研潜力的指导教师负责学生论文开题写作指导工作。指导教师要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第三十三条  毕业论文(设计)在继续教育学院统一组织下进行答辩。毕业论文(设计)按优秀、良好、及格、不及格四级评分。继续教育学院要建立毕业论文(设计)档案。
八、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合肥财经职业学院继续教育学院负责解释。
 
 
 
 
 
                                       合肥财经职业学院
                                        2017年7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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