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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财经职业学院学分制管理暂行办法
2017-03-06 08:45:00   来源:   点击:    编辑:fangyongxing
  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进一步深化教育教学改革,推进素质教育,贯彻因材施教的原则,充分调动学生的学习积极性和主动性,开发学生的智力潜能,促进学生个性的全面发展,培养具有创新能力的高素质的技术技能型锥形人才,根据《教育部关于在职业学校逐步推行学分制的若干意见》(教职成[2004]10号)的精神,结合学院试行学分制的情况,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总  则

第一条  实行学分制是进一步深化教学改革、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强化职业能力培养、提升学生综合素质的重要举措,也是进一步贯彻“共性培养与个性培养相结合”、“统一要求与因材施教相结合”的教育教学原则、建立灵活的弹性学制的客观要求。

第二条  学分制是以学分为计算学习量的单位,以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必须取得的最低学分作为学生毕业的标准;以平均学分绩点作为衡量学生学习状况优劣的标准。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院三年制全日制各专业在籍学生。

  二、 学制与学籍

第四条  实行弹性学制,允许学生提前或推迟完成学业。全日制普通高职各专业学制为3年,修业年限为2~5年。

1.学生提前修满所学专业规定的总学分和必修课学分且平均学分绩点达2.5及以上,可以提前毕业(离校就业)。

2.经批准允许学生工学交替,分阶段完成学业;支持参与创新创业的学生转入相关专业学习;放宽学生修业年限,允许学生调整学业进程、保留学籍休学创新创业。在规定的学制期限内达不到毕业要求的学生,可延长修业年限,修业年限累计不超过五年。

3.提前毕业的学生学院发给结业证书,达到三年规定学制后,换发毕业证书。

4.学生在取得学籍并获得第一学期规定的学分后,经批准可允许中途休学并保留学籍。学生休学应提前提出申请,经所在院(系)同意,教务部批准,方可办理休学手续。逾期不办理复学手续者,作自动放弃学籍处理。

第五条  实行学分制管理后不再执行留级制度。学生在重修未合格课程时,允许选修下一年级必修课和选修课以获得学分。

第六条  转学、转专业按现行学籍管理相关规定执行,转学后可根据学分互认办法承认已修学分。转专业前已修但未列入所转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课程学分,记入选修课学分。

  三、课程与学分

第七条  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确定的课程分为必修课和选修课。根据人才培养的基本要求与我院实际情况,目前各专业必修课和选修课的学分分别占总学分的80%、20%左右。随着学分制的不断完善必修课学分的比例将逐步减小至70%,选修课比例逐步增大至30%。

必修课指为保证人才培养的基本规格,学生必须掌握的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基本技能、职业岗位核心能力的课程和环节;选修课包括公共选作课和专业选修课。一般的,要求供学生选修的课程(模块)的学时、学分是应选课程(模块)学时、学分的2~4倍。

1.公共选修课指为提高学生科学人文素养和社会素养,扩大学生知识面,培养学生兴趣特长、发展潜能的课程(含人文社科、艺术等类课程)。公共选修课面向全院学生开设,由教务部统一安排。原则上,每门选修课学分不超过2学分。

2.专业选修课指为提升、拓展专业知识和职业能力,定位于某专业方向的课程。学生在人才培养方案确定的专业选修范围内,选修相关模块课程。

第八条  学分是确定学生能否毕业的重要依据。基本学分的计算:

1.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中安排的时序课程,每16学时计1学分。不满16学时但达到8学时以上计0.5学分,不足8学时不计学分;

2.毕业顶岗实习20周,记20学分;

3.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必须至少取得一项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人事部已开考的本专业职业资格证书(如电子商务师、营销师、秘书师、华为网络工程师等)或相近专业的职业资格证书,初级计2学分,中级计4学分;

4.经学院批准,学生可以选择到与我院建立学分互认的学院选修专业课或跨专业选修课程,参加该学院的考核,成绩合格承认其学分。

5.各专业学生在校修业期间最低应修满140总学分。

  四、学分的补偿、奖励与互换

第九条  学院对部分公共必修课程实行分层教学或分级考核的教学试点,允许学生根据自身学习情况,确定课程学习目标。所缺学分可用专业选修学分补。其学分计算方法如下:

1.实行A、B分层教学的课程,A层次的学分为标准学分,B层次的学分为标准学分的75%;

2.对统一授课分级考试的课程(即:该课程的试卷分难易程度不同的A、B卷,其中A、B试卷40%的基础题相同,另60%显示差异),A卷的学分为标准学分,B卷的学分为标准学分的75%。

第十条  为鼓励学生创新学习,设立奖励学分,奖励学分可以计入选修课学分,但最高不能超过选修课总学分的60%。

1.在国家级技能竞赛中获一等奖计10学分、二等奖计8学分、三等奖计6学分;在省级技能比赛中获一等奖计5学分、二等奖计4学分、三等奖计3学分。

2.在全国行业技能大赛中获一等奖计4学分、二等奖计3学分、三等奖计2学分。

3.通过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二级计2学分,通过大学英语六级考试计2学分;

4.在报刊杂志公开发表与所学专业有关的论文(1000字以上)或作品计2学分。

第十一条  建立学分互认、互换制度。

1.逐步与省内同类高校联合开设优质课程,推进师资、课程的共享与学分互认;探索建设高校课程互选、学分互认联盟。学生可以根据校际间协议跨校修读课程,在他校修读的课程学分(成绩)由本校审核后予以承认。

2.逐步建立创新创业学分积累与转换制度,探索将学生开展创新实验、获得专利和自主创业等情况折算为学分。具体学分的认定,届时由教务和学管部门共同商定。

3.参加本、专科自学考试,考核通过的课程若与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中开设的课程相同,可以承认该课程的学分,并免修。

  五、选课、免修与免考

第十二条  学生应参照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要求按学期进行选课。各二级学院、系对学生选课予以指导。选课时要严格遵循课程的先修后续关系,应先修先行课,再修后续课。

第十三条  学生每学期修读的学分一般应在20~30学分之间。

第十四条  教务部于每年的5月中旬、11月中旬在校园网上公布下学期各年级、各专业选修课目录与分值,各班学生按学院要求进行选课,教务部统计后在网上公布。学生一经选定修业课程,一般不得改选和退选。若中途无故自行停修,再次选修该课程按重修办理。

第十五条  一门课程如要求修读的人数超过限选人数,按先选先定原则予以确认。如果要求修读的人数不足20人,原则不开课,学生改选其他课程。

第十六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允许免修并免考,经确认获取该门课程相应的学分。

1.持有国家级考试的合格证书(如会计师、注册会计师、注册税务师等),其所获合格证书的课程与学校所开设课程相同,且能提供相关的材料原件,经审查合格者;

2.具备国民教育系列相同层次学历者,其所选学的课程与原学过的课程相同者。

    学生应在该课程开课前提出免修申请,经教务部审核认可后获得相应学分。学生申请免修免试的课程必须持成绩单(单科合格证书)原件和复印件,经教务部审核,报主管院长批准。

  六、成绩考核与课程重修

第十七条  学生每学期修读课程,均需考核。考试课程以百分制记分,考查课程可采用百分制或5级制记分。考核成绩在60分以上方可获得相应的课程学分。

第十八条  课程绩点是一门课程的成绩系数,平均学分绩点可反映学生学习的总体质量,是衡量学生成绩优劣的一个重要指标。考核成绩与课程绩点的对应关系如下:

百分制
绩点系数
五级制
绩点系数

该课程的学分绩点=课程绩点×该课程的学分数

学期或学年的平均学分绩点(GPA)=各门课程学分绩点之和÷各门课程学分之和

平均学分绩点每学期统计一次,是学籍管理和学生评优的重要依据。

第十九条  属于下列情况之一者,必须交费重修并参加重修考试。

1.学生缺课课时超过该课程学期计划课时1/3以上的课程,一律重修。

2.学生所修的必修课及本专业规定的专业选修课经补考后仍不及格的课程,一律重修;选修课不及格的可重修也可改修。

3.学生因考试舞弊或严重违反考场纪律而记零分的课程,不予补考,一律重修。

第二十条  重修课程的重修形式有下列几种:

1.课程重修原则上采取学生自学与教师辅导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并根据重修学生人数多少进行教学安排。

2.重修学生达30人以上的课程,可由课程所在系、部组建重修学习班,采用课程集中面授方式,利用双休日或晚上开课。面授课时一般按该课程计划学时的30~50%学时安排;重修学生少于30人的课程,其重修原则上采取随低年级相应课程学习和考试的形式进行。重修课程考试成绩合格者,该课程学分计入学籍登记册。

3.学生因个人原因休学、停学、复学时编入下一年级学习,不得以重修形式复学。

4.学生重修课程必须缴纳重修费。重修费统一由学院财务处收取。

   八、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从2015年9月1日开始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属教务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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