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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财经职业学院职业技能竞赛管理与奖励办法(修订)
2018-11-19 11:15:29

为加强我院高素质技术技能型锥形人才的培养,支持和鼓励学生、教师积极参加各级各类职业技能(学科)竞赛活动,不断提高我院实践教学水平,促进专业教育教学改革,根据《安徽省教育厅关于做好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实施工作 加强学科和技能竞赛项目管理的意见》(皖教高秘[2014]1号)等文件精神,现对《合肥财经职业院校职业技能竞赛管理与奖励暂行办法》修订如下。

一、竞赛的组织与管理

第一条  学院成立技能竞赛领导小组。组长由院长担任,副组长由分管教学副院长担任,成员由教务处、学生处、实验实训中心和各教学单位负责人组成。

学院技能竞赛领导小组的职责是:负责学院各类技能竞赛的整体规划和宏观指导,认定各类技能竞赛级别,组织开展学院及上一级技能竞赛的参赛工作。

第二条  教务处职责是做好各类竞赛的协调管理工作,收集、发布相关竞赛的信息;负责组织协调各类竞赛的立项管理、相关获奖的奖励工作以及竞赛的总结、交流与档案管理工作。实训中心的职责是协助参赛单位的参赛项目进行训练和培训工作。教务处、实训中心以及学生处共同主办一年一度的院级技能大赛。

第三条  教学单位的职责主要是:负责制定参加上一级技能竞赛的实施方案,负责参赛指导教师队伍的组建工作、参赛学生队伍的选拔和培训工作;负责技能练习场地、仪器设备的准备工作;承办院级竞赛的有关工作,相关资料的整理和上报工作;围绕技能竞赛开展的教学改革及课程建设工作。

二、技能竞赛项目的级别以及参赛要求

第四条  本办法所指技能竞赛包括:由国家、省、市有关主管部门及教育部教学指导委员会、企业或行业协(学)会、学术团体组织以及校内自行组织的各类非营利性质,旨在提高学生技能水平为目的的技能(学科)竞赛。其中国家级、省级、市级获奖人员须以合肥财经职业学院为参赛单位。技能(学科)竞赛分为以下几种级别和类型。

国家级  包括国家级一类、国家级二类两种。国家级一类是指由国家专项工作领导小组、教育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等部门牵头举办的全国性职业技能(学科)竞赛(安徽省规定的A类竞赛);国家级二类是指由国家教育、行业主管部委下属机构(教指委、行指委)、国家一级学(协)会等牵头举办的全国性职业技能(学科)竞赛(安徽省规定的部分B类竞赛)等。

省 级  包括省级一类、省级二类两种。省级一类是指由省委、省政府专项工作领导小组以及教育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部门牵头举办的全省性职业技能(学科)竞赛(安徽省规定的部分B类竞赛);省级二类是指由厅局(委)下属机构、省级学(协)会等牵头举办的全省性职业技能(学科)竞赛等。

院 级  指由学院技能竞赛领导小组批准,教务处负责组织、教学单位承办的技能竞赛。

其他未列入上述内容的赛事可以比照省级二类或以下执行。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院教师、学生参加的各级各类职业技能比赛管理和奖励。凡未经过学院批准,以个人名义参赛获奖的学生及指导教师不适用本办法。

第五条  报名参加国家级、省级职业技能竞赛项目应强调针对性和影响力,通过优选参赛项目、指导教师和参赛选手,努力展现教学改革成果,提升学院品牌形象。国家级一类、省级一类竞赛项目,学生以个人形式参加竞赛项目的,可设指导教师一名;以团体形式参加竞赛项目的同一团体项目可设指导教师两名,领队一名,负责比赛具体联络及组织参赛事宜。其他类竞赛项目若需要设立指导教师的,须经教务处批准。

第六条  院级专业技能竞赛项目每年十一月至十二月份举办,系、部申报,教务处审核并制定计划。竞赛分为初赛和决赛两个阶段,旨在贯彻“以赛促学、以赛促练、以赛促教、以赛促改”的技能竞赛宗旨,竞赛项目应与学生职业能力的培养和专业技能的训练密切联系。初赛由各系组织,相关专业的学生都要参加初赛,并将初赛成绩记入学生的学业档案。决赛工作由教务处集中统一安排,既作为省级技能竞赛的人才选拔赛,也作为专业技能展示表演。

三、参赛项目的申报与审批

第七条  各类技能竞赛项目的参赛均应履行申报与审批程序,事先未经申报并批准立项的竞赛项目不予经费支持,不纳入竞赛奖励、教师教学业绩考核等各项统计范畴。

第八条  校内技能竞赛项目的申报工作一般应在每学年第一学期开学的前六周内完成。竞赛项目的承办方需填写并提交《合肥财经职业学院学生校内技能竞赛项目申请表》(附件一)。校内竞赛的立项和经费由教务处负责审批;各系部自主开展的竞赛项目由教学单位自己审批,报教务处备案。

第九条  校外技能竞赛项目的最后申报工作应在竞赛报名之前的一个月之前完成。教务处依据各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每年公布的比赛项目确定本年度竞赛名录。如果因竞赛计划不确定等特殊原因未能及时申报的,经专门批准后允许补申报。拟参赛的单位需填写并提交《合肥财经职业学院学生参加校外技能竞赛项目申请表》(附件二)。参加国家、省级两类竞赛项目须经教务处审核、技能竞赛领导组批准。未列在上述范围内的特殊竞赛项目的申报,须经分管教学院长批准。

第十条  批准参加校外竞赛的教学单位应认真做好学生选拔、制定训练方案、确定指导教师、组织赛前训练等相关组织保障工作,并在竞赛活动结束后及时总结和整理竞赛资料,报教务处备案。

四、参赛项目的经费管理与奖励

第十一条  学院设立学生技能竞赛专项资金,用于参赛项目的经费开支和奖励。

第十二条  国家级一类、省级一类竞赛项目在训练期间补助每位指导教师40课时/项目。特殊情况需聘请行业企业专家进行指导的,应有专题报告,报分管院长审批。其他类竞赛项目指导教师无课时补贴,采用“以奖代补”的方式鼓励教师对参赛学生进行指导。

第十三条  经学院批准外出参赛的报名费、参赛往返差旅费以及参赛项目所必须的其它费用,在符合学院财务制度的条件下实报实销。参赛期间师生的生活补贴按照学院财务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举办院级技能竞赛项目所需经费,在竞赛项申报时应连同预算经费一并上报,每个竞赛项目资助经费2000元左右。教务处可根据项目组织方式在额定范围内核定费用。对参赛范围大、选手众多的竞赛项目,若竞赛经费确实不足可另外报告,经院长办公会批准后执行。

第十五条  学院对参加国家级、省级竞赛两类竞赛获奖项目进行奖励,奖励标准如下:

    1   国家级竞赛获奖项目奖励经费标准(单位:元)

一等奖

二等奖

三等奖

团体

个人

团体

个人

团体

个人

国家级一类

30000

15000

20000

10000

10000

5000

国家级二类

10000

5000

6000

3000

4000

2000

 2   省级竞赛获奖项目奖励经费标准(单位:元)

一等奖

二等奖

三等奖

团体

个人

团体

个人

团体

个人

省级一类

10000

5000

6000

3000

4000

2000

省级二类

4000

2000

2000

1000

1000

500

同一项目、同一系列奖励以最高的为准,不重复奖励;同一赛项既有团体也有个人赛项,以团体获奖等次奖励;同一名教师在指导同一赛项的多组参赛队获奖时,只计算一次。

上述奖金用于奖励参赛队的指导教师以及参赛单位。奖励的分配比例分别为80%20%。参赛单位在项目获奖公布后统一填表申请领取(见附件三)。参赛单位获得的奖金不得用于其它,必须用于技能竞赛或相关的教学活动。

参赛获奖的学生在符合条件下,可优先享受学院的奖学金,并以学分等形式予以奖励。

第十六条  获得国家级竞赛二等奖(含)以上参赛队的指导教师,其年度教学考核自动进入优秀等次。

第十七条  获奖学生学院将颁发获奖证书和奖学金(奖学金的具体标准另行制定),并给予学分奖励,学分奖励标准如下:

3    技能(学科)竞赛学生获奖项目奖励学分标准

一等奖

二等奖

三等奖

国家级一类

10

8

6

国家级二类

省级一类

6

5

4

省级二类

4

3

2

院级

3

2

1

第十八条  技能竞赛经费开支要贯彻节约高效的原则,并严格按照学院相关财务制度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合肥财经职业院校职业技能竞赛管理与奖励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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