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全力做好疫情防控工作,切实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规定,公安机关将依法从严从重打击处理疫情防控期间有关违法犯罪,现通告如下:

一、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病人密切接触者及从疫情重点地区到肥西人员,拒绝接受隔离治疗或集中、居家医学观察等施,严重危害公共安全或造成严重后果的,一律追究刑事责任。

二、明知已感染或可能感染新型冠状病毒,仍进入公共场所或者隐瞒情况与他人接触,构成犯罪的,一律追究刑事责仼。

三、人民政府及疫情防控指挥部发布隔离、观察、封控等疫情防控公告,村(居)、小区等管理人员拒不落实相关防控措施的,一律行政拘留;构成犯罪的,一律追究刑事责仼。

四、拒不配合疫情防控检查点、车站等公共场所实施体温检测人员核查等防疫措施的,一律行政拘留;构成犯罪的,一律追究刑事责任。

五、伤害、威胁、侮辱人民警察、医疗救助等工作人员的,一律行政拘留;构成犯罪的,一律追究刑事责任

六、恶意编造、传播虚假信息的,一律行政拘留:构成犯罪的,律追究刑事责任。

七、以假借研制、生产或者销售口罩、防护服、“特效药”等防治防护物资为名诈骗的,一律行政拘留;构成犯罪的,一律追究刑事责任。

八、违反国家规定,國积居奇、哄拾物价、牟取暴利、聚众“打砸抢”等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一律追究刑事责任。

九、生产、销售伪劣口罩、防护服、消毒液等防护用品及防治传染病的假药、劣药,情节严重的,一律追究刑事责任

十、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非法狩猎、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等犯罪行为,一律追究刑事责任。

党员干部、国家工作人员实施上述违法犯罪行为,一律从严处理,处理结果一律通报纪检监察、组织人事部门。

希望社会各界同心协力,共同维护好疫情防控期间的社会秩序。请广大群众积极举报违法犯罪线索,举报电话110。

肥西县公安局

2020年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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