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有关教学单位应于每学期开学初负责通知任课教师,在开课前一周将课程所需应用软件,安装到实验实训中心指定的计算机上:
  (一)公共课程教学应用软件由任课教师提供,由任课教师和管理人员共同负责安装,并进行日常维护。
  (二)专业课程教学应用软件由任课教师提供,由任课教师负责安装,并进行日常维护,管理人员做好协助工作。
  (三)学期中间若有上机课程变动,教务处应提前一周通知实验实训中心。

  第二条 相关教学单位于开课前一周,将本课程教学班学生名单报至实验实训中心。

  第三条 任课教师应提前十分钟到岗。 教师不在时,学生不得进入机房。上课时,任课教师要求学生对号入座。

  第四条 上课期间,任课教师应管理好学生。严禁学生随意走动;严格规范学生的操作规程,如发现计算机软硬件(主机、显示器、键盘、鼠标、操作系统、各种应用软件等)损坏,或其它意外情况,应及时报实验实训中心机房管理人员。上课期间若出现设备人为损坏和丢失,教师应按学校有关文件规定承担相应教学事故责任。

  第五条 上课期间,任课教师不能离开机房,若发现教师随意离岗,教务处将按教学事故处理。

  第六条 下课时,任课教师应要求学生正常关机,整理好桌面物品,摆好桌凳,与实验中心管理人员共同核对设备数量,检查设备完好程度,进行交接登记,并填写实验实训情况表。

  第七条 做好室内安全、保卫、消防工作,做到防火、防盗、防破坏;正确使用水电暖、空调、计算机、交换机等设施设备;熟悉室内门窗、通道、出入口方位布局,做好消防逃生预案;严格管理,严防设施设备丢损;若发现问题,及时上报实验实训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