院党〔2016〕10号

 

合肥财经职业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暂行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第32号令《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的规定,教师“对学校的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我院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并结合我院实行情况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我院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是教职工行使民主权利,实行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重要组织形式。
第三条:教代会及教代会代表,应遵守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在学院党委的领导下行使职权。要正确处理国家、集体和教职工个人三者关系,充分发挥教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加强团结、群策群力,促进我校改革和建设,不断提高教学质量和科研水平,为办好特色鲜明的高职院校而努力。
第四条:教代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 职 权

第五条:在本院权限范围内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院长工作报告,讨论学院的年度工作计划、发展规划、改革方案、教职工队伍建设等重大问题,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讨论通过岗位责任制方案、教职工奖惩办法,以及其它与教职工有关的基本规章制度,由院长颁布施行;               
(三)讨论、提出有关教职工的集体福利事项;
(四)评议、监督学院各级领导干部。
第六条:院长要定期向教代会报告工作,听取意见。学院领导和行政部门应认真对待教代会的决议和提案,尊重和支持教代会行使民主管理的职权。
第七条:教代会要尊重和支持院长及行政系统行使指挥职权,教育教职工严格遵守学院各项规章制度,以主人翁的责任感努力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第三章 教职工代表

第八条:教职工代表以各教学单位、部门等为单位,由教职工直接差额选举产生。凡我院教职工均有选举权与被选举权。代表的构成,既要照顾到学院各方面人员,又要充分体现学院以教学为主的特点,其中教师代表应占代表总数的百分之六十左右,女教职工代表应不少于代表总数的百分之四十。代表实行常任制,任期五年,到期改选,可以连选连任。教职工代表在任期内调离本单位或部门,其代表资格自行停止。教代会代表受选举单位教职工的监督,必要时选举单位可以依照规定的程序撤销、更换或补选本单位的教代会代表。由各种原因造成代表缺额的,按照民主程序增补。
第九条:教职工代表的权利
(一)按照教代会规定程序提出意见、建议和提案;
(二)就大会议程充分发表意见,提出建议,参加表决;
(三)对教代会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
(四)因行使正当民主权利而遭受打击报复时,有权向有关部门申诉、控告。
第十条:教职工代表的义务:
(一)努力学习并模范地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令,严格遵守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
(二)认真做好本职工作,不断提高业务水平,在建设优良校风、学风中起带头作用;
(三)办事公正,为人正派,密切联系教职工群众,如实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做好群众工作,发挥桥梁作用;                                                                                         
(四)积极参加教代会的活动,认真贯彻教代会的决议,做好教代会交给的各项工作。
第十一条:大会根据需要,可邀请有关人员作为特邀代表或列席代表参加会议。

第四章 组织制度

第十二条:教职工代表大会每五年一届。教职工代表大会换届时,选举教职工代表大会执行委员会(以下简称执委会)。大会执委会成员应由学院各方面人员组成,实行常任制,任期五年,跟着换届走。
第十三条:全体代表会议,一般每学年召开一次。如因特殊原因不能如期开会,应由大会执委会作出决议并向代表说明。遇有重要问题,或根据三分之一以上代表的要求,由大会执委会作出决议可以提前召开大会或全体代表会议。
第十四条:教代会的议题,应根据学院的中心工作和群众迫切关心的问题,广泛吸收教职工的意见,经大会执委会审定。
第十五条:教代会的工作应向教职工公布,接受群众监督。全院各教学单位、部门和全体教职工对教代会上通过的决定,应认真执行。
第十六条:教代会代表原则上按照选举单位组成代表团(组),选举团(组)长一名。
第十七条:教代会根据需要可以组织若干专门工作委员会(工作小组)或举行有关人员的专题会议,其任务是对教代会要讨论的部门和代表提出的重要提案进行调查研究,提出建议;检查有关部门贯彻教代会决议和落实提案的情况,以及大会交办的其它事项。

第五章 工作机构

第十八条:学院工会委员会承担教代会工作机构的任务,在学院党委的领导下,会同有关部门做好下列工作:
(一)做好教代会的筹备和会务工作,组织选举教职工代表,征集和整理提案,提出大会议程、方案及执委会成员人选的建议名单,经学院党委批准后召开大会。
(二)大会闭幕期间,组织各专门工作委员会(工作小组)的活动,传达贯彻大会精神,督促、检查提案的落实,并经常听取代表及教职工群众的意见、建议,积极向学院领导和有关职能部门反映情况。
(三)大会闭幕期间,根据需要可召集大会执委会成员会议,围绕学院中心工作和广大教职工切身有关的重要问题,由学院主管领导和有关部门负责人通报有关情况,并听取意见,解答问题。
(四)向代表和教职工进行民主管理的宣传教育,保障他们的民主权利,接受他们的申诉。
(五)处理教代会交办的其它有关事项。

 

                               

                                2016年2月26日

 
 
 
 
 
主题词: 教代会   暂行   条例
抄 报:董事长  督导专员   院党政领导  
中共合肥财经职业学院委员会办公室        2016年2月29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