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规范维修工作管理,提高维修质量,节约维修成本,改进服务态度,使维修工作便捷、高效、节约、透明,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零星维修范围是指学校校舍墙面与防水、水电设备设施、路面地面、电气设备、教学设备、办公家具、宿舍家具、公共设施等被损坏、破坏、自然锈蚀等,单笔维修费用在30000元以下的维修项目。

  第三条  总务基建办公室是学校零星维修工作的管理部门和主要实施单位。

  第四条  资产使用部门对需要维修的问题通过学校公共办公平台或微信等方式向总务基建办公室报修。

  第五条  总务基建办公室要建立资产报修平台,专人负责登记,合理安排维修人员,履行派工手续,建立维修档案。

  第六条  总务基建办公室维修管理部门要加强校园公共设施的巡查力度,发现问题,及时安排维修。

  第七条  零星维修常用的维修材料,总务基建办公室要定时向采购部门报送采购材料清单,采购部门将采购的维修材料及时入库。

  第八条  零星维修非常用材料,维修部门要根据维修需要,及时制作维修材料单,请领导批准后交采购部门采购。

  第九条  零星维修原则上由校内维修人员维修,零星维修涉及到专业技术问题校内维修人员无法维修的,经总务基建办公室领导同意,可请供货方或校外专业维修人员维修。

  第十条  请供货方或校外专业维修人员维修的,原则上从集团施工单位或供货商资源库中选择。如供货方非资源库单位的,经领导同意可以参与维修。

  第十一条  校外维修单位维修的零星项目,要签订维修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任务,约定违约责任和保质期。维修结束后,总务基建办公室依据维修单位提交的零星维修验收单对零星维修项目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按合同约定进行结算。

  第十二条  零星维修原则上实行项目保修制,在保修规范年限内承担保修责任,发生的保修费用由项目实施单位承担。

  第十三条  校内维修人员要本着及时、高效、节约的原则,做到问题不过夜,切实服务师生员工,保障教学工作顺利进行。

  第十四条  维修人员在领用维修材料时,应坚持以旧换新原则。

  第十五条  发生水电紧急抢修工程,维修人员在接到指令后,不论节假日,还是白天黑夜,应紧急赶赴现场,组织抢修。如因技术问题校内维修人员无法抢修的,可及时联系校外维修单位,积极组织抢修。

  第十六条  加强零星维修质量管理和安全管理。总务基建办公室维修管理人员要深入现场,加强监督检查,确保维修质量和施工安全。

  第十七条  零星维修工作要建立维修回访制度。报修平台工作人员要通过公共报修平台或其它方式,对维修人员的服务态度和服务质量开展定时回访,并做好台账记录。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总务基建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