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各类工程管理,提高工程质量和资金使用效益,使各项工程项目的立项、审批、招标、签约、施工、监管、验收、质保、审计、结算等环节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以及国家、省、市的相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合肥财经职业学院使用集团拨款、接收社会捐赠、学校自筹资金和其他资金实施的所有新建、改建、扩建、修缮等工程项目,包括校舍建设、改造及修缮,校舍配套设施建设、改造及修缮、校园基础工程建设、改造及修缮等。
  第三条 为了加强工程项目管理和监督,确保各项工程管理规范,学校分别成立招标采购管理委员会和工程监督管理委员会,分别负责工程项目招标采购工作和工程监督管理工作,妥善处理工程管理过程中发生各类问题、争议和纠纷。
  第四条  加强廉政建设,提高自我防范意识,自觉接受群众监督。
 

第二章  工程管理部门职责划分

  第五条  学校总务部为学校工程综合管理部门,其下属的总务基建办公室、招标采购中心、资产管理中心分别负责工程项目的立项、报批、询价、招标、签约、施工、监管、验收、质保、办证、结算等工作。财务部预决算与审计中心负责工程成本审核及结算审计工作。学校法务部门(法律顾问)负责有关合同的审核。
  第六条  总务基建办公室工作职责
  1、负责项目立项前的现场勘探、可行性方案研究、立项成本概算及立项文件申报;
  2、负责施工图设计、工程量计算及工程预算编制;
  3、负责建筑工程实施前的报建工作,建立与地方政府规划、住建等部门的联系制度;
  4、负责项目开工到验收全过程管理;
  5、监督施工单位施工进度的报送;
  6、负责施工过程中的安全、进度和质量管理;
  7、对工程建设项目过程中的关键节点、隐蔽工程、分部分项验收、材料进场检验、专项验收、工程竣工验收等工作进行管控;
  8、负责施工现场临时用水用电管理;
  9、负责工作联系单填写,初步判断签证及设计变更合理性;
  10、收集签证及设计变更资料,核实工程量,报预决算与审计中心审核;
  11、负责审核工程进度,并收集工程进度款支付资料;
  12、负责收集施工单位递交的结算资料,并初步审核其完整性,提交预决算与审计中心结算;
  13、负责工程质保期间保修管理和质保金按合同约定返还;
  14 、应该由总务基建办公室负责的其它事项。
  第七条  招标采购中心职责
  1、定期考察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材料供应商等,筛选长期合作单位,建立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材料供应商资源库(以下简称资源库);
  2、负责收集由总务基建办公室提供的工程项目设计资料、工程量清单,必要时委托第三方事务所,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要明确商务标和技术标的具体要求,并制定评标评分表;
  3、组织询价、招标、答疑、开标、评标、定标,并形成过程文件及资料,做好资料存档;
  4、发起定标审核流程,与定(中)标单位商谈合同细节,明确商务部分和经总务基建办公室确认的技术部分的条款,编制相关合同,经学校法务部门(法律顾问)审查后,合同金额为100万及以上需报集团合同管理部审核,100万以下经由学院法务部门、理事会等相关部门审核;
  5、按照《合肥财经职业学院合同管理办法》规定签订评审通过的合同;
  6、将签订好的合同副本交总务基建办公室组织实施;
  7、负责工程甲控材料的采购工作;
  8、应该由招标采购中心负责的其它事项。
  第八条  预决算与审计中心职责
  1、负责项目立项成本审核;
  2、负责施工图预算审核;
  3、负责签证及设计变更复核;
  4、负责工程进度款支付审核;
  5、负责工程最终结算、审核和审计工作;
  6、应该由预决算与审计中心负责的其它事项。
  第九条  资产管理中心职责
  1、负责工程自购修缮材料的签收、入库、出库等工作;
  2、负责工程竣工验收后资产交接工作;
  3、应该由资产管理中心负责的其它事项。
 

第三章 规划、立项与可行性研究

  第十条 总务基建办公室根据地方政府规划管理部门批准的《校园建设总体规划》起草《校园建设发展规划》,报校委会审批。
  第十一条 校园基本建设项目应符合《合肥财经职业学院校园建设总体规划》和《校园建设发展规划》,预算在100万以下的工程项目,由学校理事会审批,预算总投资在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的建设项目编制项目可行性报告,并报卓雅教育集团(以下简称集团)审批。禁止拆分工程,分部立项。
  第十二条  学校各部门应根据本部门发展规划和财产使用情况编制本年度的维修、改造计划,送总务基建办公室汇总。
  第十三条  总务基建办公室应根据学校的总体规划和年度基本建设计划以及各部门上报的维修计划编制本年度基本建设、改造工程、装修工程及修缮工程计划,编制年度预算,经预决算与审计中心审核后,经校委会审核后,报集团批准。
  第十四条  根据获批的校园基本建设、改造工程、装修工程、修缮工程计划及年度预算,总务基建办公室分批分期组织实施。在组织实施前,办理工程项目立项审批手续,审批通过后方可实施。
 

第四章 工程项目初步设计及概算

  第十五条 基本建设项目、大型修缮工程项目、建设工程装修项目,根据批准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通过招标或议标方式,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项目的初步设计和工程概算。
  第十六条 初步设计和概算的编制必须以批准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等为依据,不得随意更改主要指标,不可突破单项投资预算,超出预算必须重新申报。在单项投资预算内考虑3-5%工程预备金。
  第十七条 总务基建办公室将编制好的项目初步设计和概算,经预决算与审计中心审核后,上报校委会。
 

第五章 年度投资计划与预算编制

  第十八条 根据集团有关规定,总务基建办公室编制年度校园基本建设、改造工程、修缮工程投资计划与预算。
  第十九条 年度预算编制依据
  (一)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等批复文件;
  (二)拟结转下年度项目剩余工作量的预测;
  (三)当年建设项目集团投资预算执行情况预测; 
  

第六章 工程项目招投标管理

  第二十条 规范工程项目招投标工作流程,加强工程招标投标的管理,确保工程质量,保证建设工期,降低工程造价,维护公平竞争,促进反腐倡廉建设。
  第二十一条 工程项目招投标工作由学校招标采购管理委员会牵头,招标采购中心具体组织实施。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工程项目,邀请集团审计视频参与开标(具体招标流程依照招标采购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二条  工程项目分为基本建设工程、改造工程和修缮工程。基本建设工程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审计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规定必须实行招标。
  第二十三条  改造、修缮工程预算工程总价款在15万元以下的走议标程序;15万元(含15万元)-30万元的走邀请招标程序;30万元(含30万元)以上的走公开招标程序。总务基建办公室参与见证工程招投标活动中的评标、议标、开标全过程。
  第二十四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招标投标活动不受地区或者部门的限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第二十五条 招标投标活动及其当事人应当接受学校招标采购管理委员会的监督。
  第二十六条  询价程序由招标采购中心会同总务基建办公室在资源库中共同确定三家施工(供货)单位,产生询价表,招标采购中心具体负责过程操作、合同草拟和签订,总务基建办公室参与见证开标、议标、评标过程。
  第二十七条  招标文件内招标采购管理中心明确合同的商务和技术部分的条款,并制定评分表。开标过程,需求方、基建办、审计中心参与。评分表上报,由流程终端(决策责任部门)审批定标单位。有效投标单位不足3家,需重新招标。
  第二十八条  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七章 建设工程项目前期报建

  第二十九条 总务基建办公室根据工程项目立项批文,做好工程项目地质勘察、图纸设计工作。
  第三十条 将设计好的施工图纸送当地施工图审查中心审查,领取《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核批准书》。
  第三十一条 总务基建办公室凭学校《不动产权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单体设计图纸及《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核批准书》、校园总体规划平面图等资料报当地规划管理部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
  第三十二条  在办理单体建筑报建手续时,应按照相关规定办理消防审图、防雷审图、白蚁防治、人防工程、环保意见、合同备案等专项审批手续,缴纳建设工程配套费和农民工保障金等相关费用,并做好工程竣工后农民工保障金退还工作。
  第三十三条 持用地批准手续、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图审核批准书、施工合同、监理合同、相关缴费凭证等资料到当地住建局,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第三十四条  凭《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及建设项目定位图,邀请规划测绘队现场放线。
 

第八章 工程项目管理

  第三十五条 基本建设项目由总务基建办公室做好施工场地“三通一平”等准备工作,保障工程顺利开工。在工程施工阶段,做好设计、施工、监理等参建单位的协调工作,确保工程顺利实施。定期召开工程例会,掌握施工动态,解决施工中出现的各种问题。
  第三十六条  施工单位应于开工前向总务基建办公室提交开工报告和施工方案,经批准后方可施工。总务基建办公室审批开工报告时要明确主要施工内容和技术方面要求,不能用文字说明的可附图说明。
  第三十七条  在施工过程中,总务基建办公室工程管理人员要深入施工现场,加强安全管理、质量管理及进度管理,严把施工主材、成品、半成品的合格关,建立材料进场相关验收管理。对隐蔽工程,施工单位必须及时通知进行现场勘查、确认和验收,签署隐蔽工程验收单。因项目在建设工程中发生重大变更,确需变更设计的,须由总务基建办公室组织工程监理、施工单位以及相关技术人员会商,形成书面意见,并报校领导批准后方可实施。实施变更方案后,涉及签证的工程量、价,管理部门无法核准的,由第三方审计单位出具审计报告或定案书结算;管理部门可核准的,由总务基建办公室负责核准数量,招标采购管理中心负责明确结算价格依据,报预决算与审计中心结算。
  第三十八条 工程项目管理实行现场项目责任人负责制,项目负责人由总务基建办公室确定。
  第三十九条  严把工程质量关。建设工程项目实行工程监理制,要求监理单位必须配备有足够合格的监理人员,对在施工中不能认真履行职责的监理单位,有权要求其立即整改。
  工程管理人员在开工前认真熟悉图纸,在施工过程中监督施工单位严格按照设计图纸、施工规范进行施工,参加现场工程例会,做好协调工作,及时处理工程中出现的质量问题。
  第四十条  认真做好工程进度管理。认真执行项目总进度计划;检查、监督施工单位的周进度计划和月进度计划的执行情况;执行现场例会制度,参加设计、施工、监理等各参建单位工作例会。
  第四十一条  严控工程造价。将工程造价的管理贯穿于工程施工全过程,在施工管理的各个阶段,合理确定投资估算、概算、总预算。
  第四十二条  加强施工安全管理。
  (一)在施工过程中,应将工地生活区、施工现场管理和人员的安全检查作为控制重点;对现场违章作业、野蛮施工、管理混乱等行为,依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罚并限期整改。
  (二)施工车辆进出校园时必须严格执行学校有关规定,缓慢行驶,注意校园交通安全。施工场地紧邻交通道路时,须搭设安全通道,保证行人安全。
  (三)施工管理人员定期或不定期地巡回检查,发现安全问题及时处理,把可能出现的安全隐患消除在萌芽状态,真正做到“以防为主”。
  (四)监督施工单位制定施工安全应急预案,如遇突发事故,出现危及生命、工程和财产安全等紧急险情时,应在第一时间采取必要的处理措施,保证生命和财产安全。
第四十三条  倡导文明施工。要求施工单位自觉遵守城市管理部门的相关规定,做到文明施工,禁止夜间施工;避免因施工噪音给教学、生活环境带来影响;做好施工现场环境绿化、古树名木、地下管线等安全保护工作。
 

第九章 工程档案管理

  第四十四条 基本建设项目档案管理是基本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严格按照《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和《合肥财经职业学院档案管理办法》执行。

  第四十五条 总务基建办公室要配备兼职档案管理人员,负责对基本建设项目各类档案的收集、整理、归档等工作。

  第四十六条 基本建设项目档案资料的收集工作,应与项目建设同步进行,档案工作人员应主动收集、整理项目建设各个阶段产生的档案材料以及工程资料,确保项目档案资料的完整性。
  第四十七条 按照《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认真做好当地政府住建部门建设档案归档工作。在建设档案归档的同时,留有备份存入学校档案馆。
  第四十八条  档案管理人员工作变动时,应认真办理档案移交,任何个人都不得擅自留存应该归档的文件材料,以保证文件材料的连续性和完整性。
 

第十章 工程项目竣工验收与结算

  第四十九条 工程项目在工程施工结束后,符合验收条件的,总务基建办公室应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参建单位进行各项专业验收和竣工验收,同时邀请工程质量管理部门参与验收,到规划管理部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正本)。
  第五十条  项目竣工验收后,总务基建办公室及时到不动产产权管理部门办理《不动产产权证书》。
  第五十一条 项目竣工验收完成后,及时与资产管理中心办理资产移交手续。
  第五十二条  工程竣工验收后,施工单位将相关竣工相关资料报总务基建办公室,经总务基建办公室审核后,移交预决算与审计中心履行审计程序。
  第五十三条  预决算与审计中心在接到工程项目决算相关资料15日内,对工程项目的决算资料负责审核。如判断项目难度超出预决算与审计中心的审核能力,可委托第三方出具审核报告,由预决算与审计中心形成审计报告。
  第五十四条  建设方、施工方如对审计报告中的审计结果有异议的,双方就异议部分展开商议,达成共识,由审计机构出具最终审计结果,并经双方代表签字确认。达不成共识的,可申请再审。
  第五十五条  预决算与审计中心根据最终设计结果,结算工程款项。
 

第十一章 工程质量保证

  第五十六条  所有新建、改建、扩建、修缮等工程项目,均应在合同中约定质保期,预留一定数量的质保金。小型维修工程根据实际情况约定质保期,预留质保金。
  第五十七条  对于保质期内工程因质量问题需要维修的,由总务基建办公室按照合同约定监督执行,落实维修工作。
  第五十八条  总务基建办公室负责工程质保期满后对工程质量的再次验收,并依据合同约定做好预留质保金结算材料整理工作,并报预决算与审计中心审核结算。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五十九条 本办法经校长办公会研究通过后发布试行。
  第六十条  校园日常零星维修工程另行制定管理办法。
  第六十一条 本办法由总务部负责解释,现行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及附件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