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建立健全大学生成才的服务和保障机制,促进我校学生勤工助学工作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开展勤工助学活动的目的:为解决贫困学生生活困难,帮助学生顺利完成学业;培养学生的自立自强精神,提高社会实践能力。

第二条 学生在勤工助学活动中应当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遵守学院及用工单位的规章制度,诚实守信、维护国家利益和学校声誉,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以不影响自身学业为前提。

第三条 学校成立学生勤工助学领导小组,由分管院领导、学生事务中心、人力资源中心及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其主要职责是对学生勤工助学活动进行宏观指导,协调处理学生勤工助学活动过程中出现的问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学生事务中心,负责学生勤工助学日常活动的指导和管理。

第四条 学校的勤工助学活动实行统一归口管理。学校所有的勤工助学组织和活动须到学生事务中心登记,经领导小组同意后方可从事相关活动。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在校园范围内招录学生从事各种劳务活动。

第五条 学生事务中心面向全校学生招聘学生干部,成立勤工助学管理中心,其主要职责是在学生事务中心指导下,协助学生事务中心做好学生勤工助学活动的日常管理工作;与校内设岗单位配合,做好校内勤工助学岗位人员的安排、考核及管理;负责校外岗位的联系、学生上岗前的培训及其必要的服务工作;建立学生勤工助学活动的档案;做好勤工助学活动的宣传工作。

第六条 各二级学院建立贫困学生档案,向校内各用工单位推荐上岗学生;负责各二级学院勤工助学活动的管理,对各二级学院学生勤工助学活动的内容、在岗学生的工作等情况进行考核。

第七条 校内勤工助学岗位的设置只适用于缺编或遇突击性工作必须设岗的单位。不得将工作人员正常的本职工作变为学生的勤工助学活动,也不得将学生干部的正常工作变为勤工助学活动。

第八条 校内各单位凡符合条件需要设置勤工助学固定(临时)岗位的,必须在每学期开学后两周内(或用工前)向人力资源中心申报,经审核同意后,向学生事务中心报备,由学生事务中心统一推荐学生上岗。在岗学生的工作管理与考核由设岗单位负责,考核等级分优良、合格和不合格三个等级。

第九条 校外单位需要招聘学校学生从事勤工助学活动,或需要利用学生在校内做宣传促销等活动的,须经学生事务中心同意,并对其用工内容的合法性进行核实。由后勤部门负责解决院内活动场地,保卫部门负责院内活动安全。

第十条 学生要求参加院内岗位勤工助学活动,须在每学期开学后两周内向所在二级学院提出申请,各二级学院统一汇总后交学生事务中心;参加校外勤工助学活动,由勤工助学管理中心公开招聘。

第十一条 学校支付校内勤工助学岗位的劳动酬金,有关费用由人力资源中心和学生事务中心共同负责具体管理,财务部门负责财务管理和财务监督。校内勤工助学活动的劳动补助由学生事务中心根据用工单位考核结果统一造册报人力资源中心发放。参加勤工助学管理中心组织的院外勤工助学活动,其报酬由用人单位、勤工助学管理中心和学生三方协商确定。

第十二条 用工单位或个人都应保护学生的人身安全和健康成长,不得让学生从事有放射性、有毒或其他有损于学生身心健康的活动,不得损害或变相损害学生的合法权益,不得克扣学生的劳动报酬。

第十三条 勤工助学领导小组定期对勤工助学活动开展情况进行调研、总结,不断完善勤工助学管理措施,对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表现突出的学生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四条 在勤工助学活动开展过程中,如发现下列情况将分别予以处理:

(一)用工单位考核不规范或不按时交送考核表,且不及时改正或情况严重的,取消其用工资格。

(二)对不服从管理及违反协议的学生,学校不再为其提供勤工助学岗位。

(三)因参加勤工助学而影响学习成绩者,学校将停止其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资格。

(四)未经许可在校内组织勤工助学活动或招聘学生从事经营性活动的,学生事务中心将予以制止。对不听劝告者,由学生事务中心会同有关部门给予必要的处罚。

第十五条 本规定由学生事务中心和人力资源中心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合肥财经职业学院学生勤工助学管理规定》(修订)院政学[2019]1号)同时废止

附件1:合肥财经职业学院勤工助学岗位设置申请表

附件2:合肥财经职业学院勤工助学申请表

附件3:勤工助学工资考核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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