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防止结核病的暴发流行,确保广大师生员工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肺结核疫情应急处理预案。
一、目的
  及时发现结核病重大疫情,迅速采取有力措施控制疫情,尽可能减少损失,保障全体师生员工的身体健康和正常教学秩序。
二、预案启动条件
  结核病重大疫情是指集体单位、社区、街道发生肺结核暴发或聚集性发病,并有继续扩散和传播的可能性。当学校内发生结核病重大疫情时,启动本预案。
三、肺结核诊断标准
  参照《传染性肺结核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GB15987-1995),以结核病专科医院和肥西县疾控中心诊断为依据。
四、处置程序
  采取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协调配合、分工负责、依法管理、科学防治的原则,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诊断、早隔离、早治疗”。
1、各教学单位负责人、辅导员负责对各自学院、班级学生施行疫情监控,认真填写《因病缺课登记表》与《晨午晚检记录表》,发现疑似肺结核或肺结核病人时,立即向校分管领导及总务基建处报告情况,由总务基建处负责向肥西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报告疫情,任何人不得瞒报、谎报或缓报。
2、确诊的传染性肺结核病人(包括教职员工),立即休学休假隔离治疗,由结核病防治机构负责病人的治疗与管理。传染性消失后,凭县级以上结核病防治专业机构的诊断证明方可复学复工;非传染性病人在校治疗,由校医务室负责治疗管理,确保规范用药。
五、应急响应行动
1、应急响应等级共分为四级、三级、二级、一级。校内师生员工中发生一例活动性肺结核病人,即启动四级应急响应;如在一个月内发生两例活动性肺结核病人,即启动三级应急响应;如在一季度内发生三例活动性肺结核病人,即启动二级应急响应;如在一个月内发生三例活动性肺结核病人,即启动一级应急响应。
2、各应急相应等级筛查办法
  四级响应行动:对其密切接触者—教职工、同班同学、和同宿舍的同学,在病人发现15天内进行结核病筛查,筛查率达到95%以上。
  三级响应行动:对其密切接触的教职工、同年级的同学在病人发现 15 天内进行结核病筛查,筛查率达到96%以上。
  二级响应行动:对全校师生员工在病人发现15天内进行结核病筛查,筛查率达到 97%以上。
  一级响应行动:对全校的师生员工在病人发现15天内进行结核病筛查,筛查率达到98%以上;之后在第三个月对全校师生员工进行第二次结核病筛查,筛查率达到 99%以上。
六、工作总结与效果评价
  应急响应行动结束后,由学校和结核病防治机构联合写出工作总结报告,分别报送教育主管部门和属地卫生管理部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