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规定中空调包括:办公室、教室、实验实训室、图书馆等办公、教学场所各类挂壁式空调、柜式空调以及其他制冷(热)设施设备。
二、各使用单位(人)对本单位(部门)空调使用的合理、正确及安全性负责,对人为损坏的设备由各使用单位(人)按价赔偿。各单位(部门)主要负责人为空调使用管理的直接责任人。
三、温度控制:夏季,当日最高气温在33℃以上,方可开启空调,设置温度不得低于  26℃;冬季,当日气温在4℃以下,方可开启空调,设置温度不得高于22℃。
四、空调开启时,应关闭门窗,以确保空调使用效果,禁止打开门窗使用空调。
五、严禁室内无人时开启空调,离开办公室较长时间时(20分钟以上)一律关闭空调。下班前20分钟关闭空调。
六、非办公、教学时间,不准使用空调,特殊情况(如加班等)例外。严禁在非办公、教学时间开启空调进行娱乐活动。
七、如空调出现故障,各使用单位(人)应及时报告总务基建办公室,由总务基建办公室派专人维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拆装空调,不得随意在空调线路上随意接线。
八、总务基建办公室开展专项督查活动。对违反本规定,违规使用空调,造成资源浪费的单位和个人,将依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九、学生宿舍空调使用按照《合肥财经职业学院学生宿舍空调设备使用和管理办法(试行)》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