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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校园内禁烟禁酒的规定
2014-03-26 10:38:00   来源:   点击:    编辑:fangyongxing

 

  为深入推进我院“四风”建设,保障师生身心健康,打造 “绿色校园”,维护我院良好品牌形象,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领导干部带头在公共场所禁烟有关事项的通知》,中央政治局《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八项规定》,教育部《关于在全国各级各类学校禁烟有关事项的通知》精神,经研究,决定从即日起在学院校园内全面禁烟禁酒,希认真贯彻执行。

  一、禁烟

  (一)在学院教学区域、办公区域、会议场所、学生宿舍及学生食堂等公共场所禁止吸烟;

  (二)学院将设定专门吸烟区并设立明显标志。除吸烟区外其他区域均列为禁烟区。 吸烟人员应做好防火安全工作,勿将烟盒及烟头乱扔乱放,确保人走烟灭。具体吸烟点位置如下: 

  1、图书馆大楼广场

  2、尊荣宾馆内

  3、高级公寓宿舍内

  (三)院长、书记是学院禁烟第一责任人,各副院长是分管责任人。学生、老师禁烟工作由各二级学院负责,学务部负责督察。行政管理人员禁烟工作由各部门负责,校务部负责监督。

  (四)在校门口醒目处由院后勤集团负责设立“无烟校园”标志,并在教学楼、学生宿舍、食堂等公共场所均设“禁止吸烟”标志和学校禁烟监督电话。

  (五)校内不得销售烟草制品,校内活动不得为任何烟草类商品做宣传。各部门要做好来访人员进入校园时的禁烟解释和劝导工作;          

  (六)各部门、二级学院应采取有效措施,引导有吸烟不良习惯的师生戒烟。办公场所、教学楼、学生宿舍、食堂等是重点防控区域,每周由各单位组织内部检查,奖惩结合,杜绝形式主义。

  二、禁酒

  (一)工作日校园内任何人任何地点不得饮酒;

  (二)工作日中午教职工不得外出饮酒;

  (三)晚上有课、夜间值班(含晚自习)的教职工晚餐不得饮酒;

  (四)各学院各部门不得在内部开展的各类活动中招待酒水;

  (五)食堂、超市不得向学院教职工、学生出售酒水;

  (六)接待来宾时,接待人员在陪同中午用餐时不得饮酒,并向对方解释说明,征得客人谅解。特殊情况需要饮酒的,经董事长或其他主要领导同意后方可适量饮酒,酒水由接待部门在预算内自行安排;

  (七)学院在校门口醒目处设立“酒后禁止入内”标识,保卫处有责任对有明显醉酒迹象的人员采取禁止入内措施;

  (八)院长、书记是学院禁酒第一责任人,副院长是分管责任人,学生禁酒工作由二级学院负责,学务部负责督察。行政管理人员禁酒工作由各部门负责,校务部监督执行。如有违反,一经查实,初次给予诫勉谈话,第二次通报全院,第三次解除劳动关系。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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