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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财经职业学院考试管理规定
2009-09-11 09:56:23

合肥财经职业学院考试管理规定
第一章
第一条 考试是高校教学管理的一个极为重要的环节,它不但是对学生知识与能力的一种测量,而且是评价教学质量的基本手段。考试具有强烈的导向功能,不但可以引导学生按教学大纲和教学计划的要求全面地发展与成就自己,促进学生勤奋学习、奋发向上,而且有利于良好教风和学风的形成。为了保证考试的科学化、规范化,根据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总结我院近年来考试管理和考试改革的经验,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全院考试工作在院主管教学副院长的领导下,教务处制订有关规定,对考试全过程实行规范化的管理。各系根据学院的有关规定负责组织考试实施,指定专人做好命题等工作,确定监考人员,检查考场、考试纪律的执行情况,做好评卷、成绩登记及公布、考试分析及总结等各项工作。学院教务处负责试卷统一印制、保管和公共课的考试,专业课的考试由各系部自行组织实施,实施计划上报教务处,学院教务处组织院级检查和巡考。
第二章 考试的命题与审核
第三条 根据教学大纲和实际教学要求,掌握命题范围,不得超纲,提高考试的效度、信度和区分度。
1)命题时既要考虑全面系统考核学生的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基本技能和学生的知识应用能力,又要注意体现课程考核重点;
2)命题要求:覆盖面要广,重点要突出,题量要适中,难易要适宜,结构要合理,题型要多样;
3)要正确处理好客观题和主观题的比例,分值分布要合理。
第四条 大纲、教材、学时和进度大致相同的课程,期末考试要统一命题、统一考试,其余课程均原则上应尽量做到由非主讲教师命题,由系指定1—2名曾担任过该课程教学、责任心强、教学经验丰富、学术造诣深的教师为该课程的命题教师,师资力量不足的特殊情况,也可由授课教师自行命题。
第五条 期末考试课程由命题教师负责拟定难度、题量等相当的A、B两套试卷(两套试卷的重复率不超过50%),同时上交试卷标准答案或评分细则,并在试卷上表明每题的分值;试卷采用学院网站下载的模板,统一试卷格式。
第六条 命题教师已确定的考试卷,须经系主任审核,并填写“试卷审核表”。经审核合格的试卷,连同标准答案或评分细则、试卷审核表一并交教学秘书,以备印制、保存、抽查。
第七条 已有题库的课程,该课程的期末考试和补考试卷从题(卷)库中抽取[注:题(卷)库中的试题应适合考试要求。
第三章 试卷印制与管理
第八条 为了保证试卷的制作和时间,加强试卷的保密工作,命题教师直接在教务处网站下载试题模板,以电子档形式在规定的时间内上交到指定的系部邮箱。
第九条 期末考试卷于考试一个星期前,由教学秘书统一将审核过的试卷、试卷标准答案或评分细则、试卷审核表交教务处教务科统一印制分装。
第十条 印制好的试卷取回后应及时检查是否漏印或短缺,以免影响考试。期末试卷要妥善保管,切实作好保密工作,严防泄密、窃密行为。
第四章 考生考试资格的审查
第十一条 凡正常参加课堂教学活动,并遵守学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的在册学生(或经学校办理进修、旁听手续的人员),均可参加课程考试。
第十二条 各课程的主讲教师应根据学生学籍管理有关规定,在考试前一周做好学生考试资格的审查,把应取消考试资格的学生名单(注明原因)送系办公室;经主管教学的系主任审定后由系办公室于考前一周内通知学生;主讲教师则要在该生的成绩报告单上注明“取消考试资格”的字样。
第十三条 学生因故不能按时参加考试者,需由本人在考试前提出缓考申请并附上有关证明(如因病缓考证明),经教务处批准后方可缓考,否则按旷考论处。补考一般不办理缓考手续,缓考学生名单由系办公室考前通知主讲教师和考生本人。主讲教师在该生成绩名单注明“缓考”字样。
第十四条 合乎考试资格的学生须持学生证(或身份证)、考试证进入指定考场应考,否则,不准进入考场应考。
第五章 考试的形式及记分
第十五条 考试采用闭卷笔试、开卷笔试、口试或口笔结合、操作表演等形式。某些实践性课程(如实验、实习、操作、社会调查等)也可根据平时测验、期中测验、课内外作业、实验报告等评定学习成绩。主讲教师要根据课程的特点,全面考察学生知识与能力的要求,选用恰当的考试形式。采用闭卷笔试之外的考试形式,要经系主任批准。
第十六条 各系各年级的主干课一般都集中在期末考试周内进行考试,考试周内的考试科目一般为3—5门,非主干课程可在考试周前的教学时间里安排考试。
第十七条 考试成绩的记分采用百分制。满60分及60分以上者为合格,不满60分者为不合格。课程学业成绩的评定以学期考试成绩为主(占70%),适当参考平时的考查成绩(30%)。学业成绩一经评定,不得随意更改。
第十八条 各考试课程的任课教师在该科考试结束后三天内集中精力评完试卷,评卷时应严格按既定标准评分,努力控制评分误差。每卷得分取整数分。评卷后按有关规定把该门课程考试成绩填写在学习成绩登记册上,交系办公室。
第十九条 评卷记分后的试卷,填写好试卷评析,按要求分班装订,由系部交学籍科保存。
第二十条 课程考试均要安排单人桌,或不同学科交叉编排。
第二十一条 考试时间和教室由教务处统一安排。每一门课程的考试时间依课程实际情况而定,一般为90分钟至120分钟,考试进行期间不得安排休息,未经批准教师不得延长或缩短考试时间,考生超过考试时间拒不交卷者,监考员有权拒收试卷。
第二十二条 严格考场纪律。每个考场应有主考教师及监考员,人数较多的考场须相应增加监考人员;公共课的主考教师由授课的有关部(室)指定,监考人员由考生所在系派出。各系指派的监考人员必须是教职员工,不得由他人顶替。
第二十三条 主、监考人员要模范地遵守考场纪律,认真执行“监考守则”,并按时填好《考场记录》。
第二十四条 教学秘书事先应将考场和考试时间通知被指派的主、监考人员,主、监考人员无故不到、早退以及在监考工作中不负责任者,由系、学院根据情节行进批评或给予处分。
第六章 补 考
第二十五条 期末考试不及格的学生应在新学期前三周内进行统一补考,此次补考属正常补考。旷考,考试作弊者不准参加正常补考。
第二十六条 因事、因病不能参加期末考试,经本人申请教务处批准可缓考,缓考与正常补考同时进行,缓考学生成绩按正常考试成绩记录。
第二十七条 补考时间,地点由教务处统一安排,补考时间、地点一经确定,不得擅自改动。
第二十八条 各系部提早告知有关人员依时回校监考。监考员于考前半小时到系办公室领取试卷,教师应在两天内评完卷交回系办公室,系办公室在补考结束后三天内把补考成绩报送教务处。
第二十九条 各课补考时,命题教师必须于开考前半小时内亲监考场,负责学生的查询。
第三十条 学生参加补考,凭补考通知、考试证、学生证(或身份证)在指定教室对号入座。
第七章 考试成绩的公布
第三十一条 任课教师要在评卷记分后按一式二份和电子稿一份填写学生课程考试成绩报告单送系部,其中一份由系秘书汇总交教务处。报告单不得涂改;如有涂改,必须有主考教师的签名。
第三十二条 考试成绩由系部在本系最后一门课程考试结束后三天内向学生正式公布,教师个人不得向学生公布成绩,学生也不得以任何理由向任课教师查询或求情。
第三十三条 学生课程考试成绩一经确定不得随便更改,如需改动须先提出书面报告,经系主任批准后,请另一任课教师调卷复查,确有错误方可更正。
第三十四条 每个学生应关心系里公布的成绩,了解自己考试的结果。补考学生不得以未接到系发补考通知为由,而不按时回校参加不补考;否则按旷考论处。
第八章 监考员工作守则
一、监考员应在考前熟悉《考场规则》和《监考员工作守则》。
二、监考员在正式考试前15分钟到达考场,组织学生按规定座位就座,清理考场,督促学生将书包、书籍、笔记、作业、字典等不许带进考场的物件放在讲台上,强调考试纪律。
三、要求学生将考试证件放在桌面上,并认真核查学生考试证件,否则,应令其退出考场,并在《合肥财经职业学院考场记录》中相关记录。
四、不得随意提前或推迟发卷,不得随意延长考试时间。
五、监考员对试卷内容和题意不得作任何解释与暗示,但学生对试题印刷不清楚、缺漏页等提出询问时,应以答复。
六、监考过程中应认真监考,严于职守,严格监督学生考试。监考员不得在考场内外吸烟、谈笑、看书报、翻阅学生试卷等做与监考无关的事情,不得背对学生,不得离开考场。
七、监考过程中,监考员要在考场内行走、查看,检查考试秩序情况,防止违纪行为发生,但不得影响、干扰学生考试。若发现学生考试作弊,监考员应立即作相关处理,并在《合肥财经职业学院考场记录》中简要说明作弊事实。
八、考试结束前15分钟,监考员应提醒学生。
九、考试时间结束,应要求学生立即停止答题,将试卷和考试稿纸放在本人桌面上。监考员组织学生有秩序离开考场,防止交卷时学生互相抄袭、交头接耳、改动试卷等作弊行为。
十、待学生全部离开考场后,监考员再收学生试卷和专用考试草稿纸,并认真清点试卷份数与该考场实考人数是否相符。
十一、监考员要认真如实填写《合肥财经职业学院考场记录》中各项内容,于考试结束后当天交教学秘书。
第九章 考场规则
一、学生须持本人考试证、学生证(或身份证)按规定的时间和地点进行课程考试。
二、参加考试的学生应在考试前15分钟进入考场,并按照监考教师指定的要求就坐,不得挤坐在一起,自觉将本人证件放在桌面上,以备监考教师检查。
三、参加考试的学生不得迟到,迟到15分钟不得参加考试,按缺考论处。考试进行30分钟后方可交卷离开考场。
四、监考教师应在考试开始前10分钟安排好考生座位,并清理考场,宣布考试纪律。
五、监考教师应在考试开始前五分钟发放考试专用草稿纸,并检查考生的证件。
六、参加闭卷考试只准携带必要的文具(包括教师允许带入的计算器);开卷考试只准携带教师规定的书籍、笔记和文具。其它课本、笔记、作业、字典通讯工具等物品须自觉地集中放在考场前的讲台或监考教师指定的地方,座位上、抽屉里等考生座位附近不得放置。开卷考试时,不得两人共用或互相借用书籍或笔记。违者视作违反考试纪律,按作弊论处。
七、考试过程中学生必须自觉遵守考试纪律。考试进行中,学生不得离开座位任意起立和走动,不得东张西望,交头接耳,不得擅自互相借用文具。考试时,学生不得随意离开考场,如因特殊原因急需离开的,必须征得监考教师同意,凡擅自离开考场,不准再进入考场。
八、考试过程中,如遇试题缺页,错漏字或印刷不清楚时,学生可在原座位举手(不得站立)向教师询问,不得要求教师解释题意。
九、考试时,学生应将已答完的试卷压在未答完的试卷下,不得分散在桌面上,或有意让旁人偷看抄袭;提前完成考试的学生,应举手向教师示意,由监考教师收取试卷和考试专用草稿纸后方可离开考场;学生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交卷,考试时间结束,学生不得继续答题,应站立并将试卷和考试专用草稿纸反面放在本人考试的桌面上,有秩序离开考场,不得在考场附近停留或高声交谈,影响他人考试。
十、学生不得将试卷和考试专用草稿纸带离考场。
十一、除规定必须用铅笔答卷的课程外,答卷只能用钢笔或圆珠笔书写,字迹要工整,卷面整洁,不得使用红色笔答题。
十二、期末考试期间,各系要安排系领导值班,巡视考场,了解考试情况,及时处理有关问题。
十三、期末考试期间,学院教务处组织巡视小组检查考试情况。
十四、期末考试和开学初补考的时间、地点由教务处统一安排,未经教务处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自行安排或擅自调换考试时间和地点,否则,视为考试无效,成绩不予承认。
第十章 巡考员职责
一、巡考员须于正式考试前10分钟到达所巡视的考场,不得迟到、早退、缺席。
二、检查各考场是否按要求选派监考教师,检查监考教师是否迟到、早退、或在考试中途离岗。
三、检查各考场学生作为是否按要求安排;检查考生是否携带与考试无关的书籍、资料等进入考场,如有不符合要求的,应向监考教师提出,督促并协助监考教师纠正。
四、考试过程中检查监考教师是否严格履行监考员职责,如发现有聊天、看书报或做其他与监考无关的事情等,应予制止。
五、巡考过程中不得离开考场,并按“合肥财经职业学院考场巡视表”中的评估内容对巡视考场的全过程进行巡视、检查、督促。
六、认真、如实填写巡视表中的所有项目,于考试结束后1小时内将合肥财经职业学院考场巡视表(每个考场一张巡视表)交教务处,并领取下一次用的“合肥财经职业学院考场巡视表”。
七、若发现巡视表中未列内容,如试卷问题、教室卫生等情况,在巡视表的空白处加以说明。
第十一章 关于开展考试质量分析的规定
一、为了提高考试质量,使考试结果正确客观地评价教学质量,如实地反映学生在知识与能力方面的达到程度,真正起到以考促教作用,提高教学质量和人才培养质量。为此,对考试结果进行质量分析是十分必要和重要的。
二、教师应从思想上高度重视考试质量分析,充分认识考试质量分析的意义。
三、每学期期末,要以班级为单位对考试结果进行考试质量分析,填写考试质量分析报告,考试质量分析教师可以是任课教师,也可以是非任课教师。
四、在班级考试结束评分阅卷结束后,应及时进行考试质量分析,要求在考试结束后两周内分析教师将考试质量分析报告交所属教研室。
五、教研室主任应对教师提供的考试质量分析报告认真审阅,写出具体意见。
六、对考试质量不高,不合质量要求的课程,要认真分析原因,积极采取措施,改进教学,提高命题质量,努力提高考试质量和教学质量。
合肥财经职业学院教务处
二〇〇八年五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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