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教务处 > 规章制度 > 正文
院系两级教学督导工作条例
2018-11-19 10:44:4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教学过程管理,建立完善的教学质量监控体系,用科学发展观指导和促进教学质量的全面提高,决定实施院系两级教学督导制度,设立合肥财经职业学院教学督导室和系(部)教学督导组,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学院的教学和教学管理的督导工作,按本条例执行。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三条 学院教学督导室在分管教学工作的副院长领导下,独立开展工作,负责督导全院的教学实施、教学管理和教学服务。督导室配备主任1名,专职教学督导员3-5名。            
第四条  各系(部)教学督导组负责系(院)的教学督导的日常工作。督导组设组长1名,由系(部)分管教学工作的主任兼任,配备2名兼职教学督导员。系(部)教学秘书负责督导资料的收集和归档。
第五条 系(部)教学督导组在院教学督导室和系(部)行政工作的共同指导下开展工作。

第三章  教学督导员的聘任与条件

第六条 教学督导员的聘任程序
1.在本人自愿的基础上,经系部、教务处推荐、教学督导室审核、院教学委员审批后,有院长聘任。
2.教学督导员实行聘任制,聘期二 年,可以连聘连任
3.因健康等原因,累计三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者,原则上终止聘期。
第七条  教学督导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1.熟悉有关教育方针、政策、法规和规章,具有现代职业教育理念,热爱教学督导工作;
2.有较好的教学经验,熟悉教学过程,教学效果优秀,在教师中有较高威信,身体健康;
3.工作踏实、认真负责,办事公道、坚持原则;
4.院督导员应具有副高级以上职称,身体健康;系部教学督导员原则兼职,具有讲师职称以上教师与教学管理者。

第四章 教学督导室(组)职责与权利

第八条  学院教学督导室职责
1.监督和检查与教学相关的各职能部门和教学单位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部门有关高等职业教育教学工作的方针政策情况。
2.监督和检查各教学单位贯彻执行学院有关教学工作的制度、决定情况。
3.监督和检查教学职能部门和教学单位对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执行情况。
4.监督和检查各教学单位教学运行、教学管理、考务和考风情况、试卷质量和归档管理等情况
5.监督和检查各教学单位教师队伍建设、课程建设、教材建设和校内外实训基地建设情况。
6.监督和检查教师履行教学工作规范、教书育人和完成教学工作任务情况,包括备课、课堂教学、实践教学、作业批改与辅导、命题阅卷、实习指导等各个教学环节履行职责情况。
7.负责对各系(部)教学督导工作进行指导、协调和检查。
8.负责学院学生信息员队伍的建设与管理。定期召开信息员会议,包括信息员换届和表彰会。
9.收集和反馈各教学单位、师生对教学管理工作的意见,教师对学风的意见,学生对教风的意见。按月汇总教学信息并报院长和教学分管院长。
10.在教学副院长的指导下,根据学院教学管理的中心工作或主要教学管理存在的问题,开展专项教学督查或专项调研。
11.负责学院教学督导档案的管理和《教学督导简报》编发工作。
第九条  系(部)教学督导组职责
1.在学院教学督导室的指导下对系(部)教学运行、教学管理、教研室活动和人才培养方案落实等情况进行督查。
2.对系(部)教风、学风和考风建设等方面进行督查,对存在的问题进行督改。
3.对系(部)教师履行教学工作规范、教书育人和完成教学工作任务的“量”与“质”等情况进行督查与指导。包括备课、课堂教学、实践教学、作业批改与辅导、命题阅卷、实习指导等各个教学环节履行职责情况。
4.开展“推门听课”活动,每学年做到对系(部)教师听课实行全覆盖,并及时对教师的课堂教学和实践教学的质量进行评议。
5.负责本教学单位教学督导档案管理和《教学督导简报》的信息提供工作。
第十条 教学督导的权利与义务
1.教学督导有参加同级教学工作例会的权利;参与教学管理文件的制定、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制定的权利。有权对学院的教学运行、教学管理和教学服务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建议;
2.为维护学院正常的教学秩序,对突发的教学事故或教学事件进行现场处理的权利;
3.对违反教学规范的教师有批评与教育的权利,对重大教学事故的处理有建议权。
4.教学督导听课的评价意见是考核教师教学工作质量、评优、职称评审的重要依据,实行教学督导意见一票否决。

           第五章  教学督导工作管理

第十一条 每年根据学院教学工作的中心任务院督导室制定学院的教学督导工作计划。系(部)教学督导组根据院教学督导室年工作计划,结合本系(部)教学管理的实际制定系(部)教学督导工作计划。
第十二条 院督导室要建立院系两级督导工作例会制度,通过教学督导例会加强对系(部)教学督导工作的指导。
第十三条 建立院系两级督导工作档案制度。属于学院归档的资料包括《教学督导简报》、督导工作例会会议记录、督导员听课记录、专项检查记录、督导联系单及处理意见、学生评教资料、领导听课记录、学期工作计划及总结、教学信息员信息上报及处理意见等。属于系(部)归档的资料包括学期督导工作计划和总结、听课记录、教师教学质量评价表、师生座谈会记录、专项检查记录等。
第十四条 建立教学督导结果复议制度。教师对教学质量的评价结果如有异议,可向学院教学督导室申请复议,学院督导室有权利与义务组织一个临时复评组,对教师的教学质量进行调研复议,必要时可邀请同类学院的专业教师参与复评。
第十五条 学院聘请的专职教学督导员在工作期间的津贴按学院规定发放;系(部)兼职教学督导员的工作量由系(部)核定并给予相应的补助。
第十六条 院、系(部)教学督导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解聘。
  1.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2.利用职权包庇他人或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3.其他滥用职权的。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生效,原《合肥财经职业院校教学督导工作章程》废止。
第二十二条  本条例解释权归学院教学督导室。
地址:安徽省合肥市大学城方兴大道998号
邮编:230601  实习监督电话:0551-63690835
合肥财经职业学院版权所有  皖ICP备0700858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