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范校园及周边电信业务营销行为的通知
院政秘〔2011〕50号
各教学单位、各部门、各电信业务营销企业:
根据安徽通信管理局、安徽省教育厅、安徽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规范校园及周边电信业务营销行为的通知》(通信管〔2011〕227号)文件要求,为规范电信营销企业在我院的业务营销行为,切实维护我院教育教学秩序和校园的安全稳定(特别是新生报到期间),经院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决定,对电信营销企业(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及其代理商)在校园内的营销服务活动提出如下要求:
一、中国移动、中国电信、中国联通等电信营销企业需要在新生报到期间进入校园的,必须提供合法营销的证照,并向学院写出书面申请,经党政联席会议审核同意后,在指定时间、指定区域内有组织、有秩序地进入现场开展营销服务活动。未经审核同意的,一律不得在校园内开展活动。
二、切实保障广大师生的选择权,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强制学生使用指定的基础电信运营企业的手机卡或服务;不得将开通电信业务或与校园一卡通捆绑作为办理新生入学报到等手续的前提条件。
三、成立合肥财经职业学院校园电信业务营销行为监督小组。
组长:程荣朝
副组长:程健、苏日才
成员:徐驰、何旵升、杨雁南、荣光圣、李子光、徐良柱、冯虎山、杨世河、俞永飞、潘中勤、李懋、李伟
监督小组下设办公室,苏日才兼任办公室主任。办公室设在保卫处。
四、学院保卫处是校园各类电信营销活动现场的管理部门,要代表学院履行对校园营销服务现场秩序的监督管理的职责。保卫处要加强力量,做好安保工作,切实维护校园稳定和师生的合法权益。
五、各电信营销企业必须自觉接受保卫处对营销现场的管理,遵守学院的安全管理规定。各电信营销企业在提出申请时必须明确责任人、参与营销活动的人数和搭建棚子的数量,并根据审批结果安排有关活动,自觉维护好营销服务现场秩序。
六、各电信营销企业在校园内开展营销活动时,不准诋毁竞争对手,开展与竞争对手通信网络、电信终端设备进行对比的宣传或任何影响竞争对手正常开展业务的宣传。不准收购竞争对手在网用户的电信终端设备、移动电话身份识别卡等。不得强制校园用户使用指定的电信业务或终端设备。活动结束后,要立即拆除营销场所的一切设施并恢复场地原貌,如有损坏电信企业必须赔偿。
七、对于违反上述规定的电信营销企业和个人,学院保卫处有权停止其在校园的营销活动并报告学院、省通信管理局、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对违规经营的企业进行查处。
监督举报电话:2723887
合肥财经职业学院
二〇一一年八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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