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财经职业学院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实施细则
为激励学生刻苦学习、积极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国家设立了国家奖学金。为确保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做到公平、公正、公开,根据《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教育厅转发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本科高校、高等专科学校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等三个文件的通知》(财教〔2007〕872号)和《安徽省教育厅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办法的通知》(教助〔2009〕1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一条 奖励对象
国家奖学金的资助对象为我院品学兼优的全日制高职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学生。
第二条 国家奖学金的管理
国家奖学金的评定每年按省教育厅下达给我校的计划指标进行,由学生处负责组织国家奖学金的申报、宣传、评审、报送、表彰等工作,由财务处负责按省教育厅审批方案给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学生一次性发放奖学金。
第三条 国家奖学金的申请条件
我校学生申请国家奖学金须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
2.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校纪校规,无违纪违法行为;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积极参加学院组织的各项活动,关心集体,团结同学;
5. 学习成绩排名与综合考评成绩排名均位于前10%;
6. 学习成绩排名或综合考评成绩排名超出前10%,但均位于前30%,必须在道德风尚、学术研究、学科竞赛、创新发明、社会实践、社会工作、体育竞赛、文艺比赛等某一方面表现特别优秀(详见省教育厅皖教秘〔2010〕404号文件),申请时需附相关证明材料。
第四条 奖励标准及发放形式
国家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8000元,学院财务处按财政拨付标准一次性将国家奖学金打入学生银行卡。
第五条 名额分配
根据国家划拨给我院的国家奖学金名额,由学生处按照各系人数进行分配。
第六条 评选程序和要求
国家奖学金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评选程序为:
1.学校每年布置开展家奖学金的评审工作后,由符合条件的学生本人向辅导员提出书面申请,辅导员组织召开班会进行民主评议后,确定推荐名单报所在系,同时名单公示5个工作日;
2.各系成立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组,根据申请学生在校表现进行民主决议,确定推荐名单后,填写《国家奖学金申请表》并形成初选学生主要事迹文字材料报学生处审核;
3.学生处将候选名单报学生奖助工作评审委员会进行民主评议后,确定推荐名单后在全院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
4、院学生奖助工作评审委员会审议讨论后确定国家奖学金初选学生名单并报院学生奖助评审领导小组审议;
5、院学生奖助评审领导小组审议后,由学生处上报省教育厅审批;
6、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学生将由学院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国家奖学金申请表》归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七条 在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八条 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学生受到校纪处分或存在违法行为,终止享受原获得的国家奖学金。
第九条 本细则由学生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