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教务处 > 规章制度 > 正文
合肥财经职业学院教材委员会(暂行)条例
2009-09-11 09:52:43

合肥财经职业学院教材委员会(暂行)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适应我国高等教育事业发展和教学改革需要,进一步加强我院教材建设和管理,统筹全院教材工作,确保教学中使用高质量的精品教材,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教材委员会是学领导下的、负责研究、指导学校教材建设与管理工作的决策、指导、监督和咨询机构。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三条 教材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1名,委员若干,教材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处理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教务处。
主任委员由主管教学的副院长担任,办公室由教务处处长负责;委员由各学院(部)院长、教务处等部门负责人和专业学科带头人组成。
委员每届任期二年。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四条 贯彻落实高等教育教材建设的各项方针、政策。
第五条 根据教学和课程建设需要,制定学院有关教材建设的措施,审定全校教材建设规划和年度计划。
第六条 组织并指导各分院的教材研究、评价及等级评定等工作。
第七条 指导各分院教材的选用、供应、管理和新版教材的评介推荐工作。
第八条 指导并审查自编实验、实习指导书和教学大纲等资料的编写工作。
第四章 附则
第九条 教材建设委员会每学期至少召开一次工作会议,分析情况、研究问题、布置工作,并定期将工作情况向院长办公会议汇报。
第十条 本条例由教材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地址:安徽省合肥市大学城方兴大道998号
邮编:230601  实习监督电话:0551-63690835
合肥财经职业学院版权所有  皖ICP备0700858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