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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财经职业学院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修订)
2014-03-18 09:17:58

合肥财经职业学院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
(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为保障学院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不断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21号),根据《合肥财经职业学院学籍学历管理暂行办法》(合财院发【2010】 62号)和《关于切实加强教风学风建设的实施意见》(院政秘【2013】25号)精神,特修订本细则。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我院录取通知书和规定的必备证件,按规定日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必须以书面形式(附相关证明材料)向学院请假,假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两周不报到者,除因不可抗拒力等正当理由外,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新生报到之日起三个月内,由各教学单位和学籍管理部门,按照招生规定对学生进行资格复查。审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审查不合格者,由学校根据情况,区别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弄虚作假、违法舞弊者,一经查实,立即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报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三条 新生体检复查患有疾病者,经学院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可由本人申请,经学院院长批准,准许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学生即可办理离校手续回家治疗。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不享受本院在籍学生的一切待遇。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可以于下一年八月向学校申请入学。由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校复查合格后,可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则取消入学资格。
第四条 已取得学籍的学生,应于每学年开学时按学院有关规定,到院财务部门办理相关缴费手续;每学期持学生证在规定时间内,到教务部集中办理注册手续。未按学院规定缴纳费用(或费用缓缴手续)或者有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第五条 不按期注册者,应当按照规定办理暂缓手续,未请假、请假未准,逾期四周以上不注册者,视为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三章 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六条 学生应当参加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个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参加课程考核的成绩,记入学生成绩登记表,并归入本人学籍档案。
第七条 课程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成绩评定一般采用百分制记分(特殊课程除外),毕业前折合成学分计算。课程的考核成绩由平时成绩(含课堂表现、实践环节、作业、出勤等)和期末考试成绩综合评定。一般按平时成绩在总成绩中所占比例为30%,期末考试成绩占70%计算(特殊课程可根据情况进行调整,可增加其他项目,比如实践实训成绩等),成绩合格方可获取相应学分。
第八条 公共体育课为必修课,不及格者应补考,补考不及格应重修,因身体特殊原因可免修。
第九条 学生无故缺课,累计超过该课程教学总学时数四分之一者,不得参加本课程的考试,并视其具体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补考机会。由实践、实训、实习、作业等环节组成的课程,学生如不按期上交作业和实习实训等报告者,平时成绩作不及格处理,并不得参加该门课程的考试,毕业前准予补考一次。
第十条 学生期末考核不及格者,准予补考一次,补考试卷不得降低难度,补考成绩一律以及格或不及格登记。补考不及格,不再补考。因故不能参加正常考试的学生,应在考试前书面向院系申请缓考,所在院系签署意见后报教务部批准。缓考学生与该课程补考学生同时进行考试,其成绩以卷面实际成绩记载,缓考不及格者可正常补考,补考不及格,不再补考。
第十一条 凡擅自缺考或考试作弊者,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记。事后确有悔改表现,经本人申请,系部签署意见后,报教务部批准,在毕业前可给予一次补考机会。
第十二条 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评议等形式进行。辅导员(或班主任)要根据学生的实际表现,结合学院办学特色,并征求授课教师意见,写出评语。
第四章 考勤与请假
第十三条 学生要按时参加学院统一安排、组织的一切教学活动。上课、实习、课堂讨论、习题课、军训等所有教学活动,学生不得迟到、早退和旷课。因故不能参加者,必须请假,凡未经请假或超过假期者,一律以旷课论处。学生参加军训、实习、考试等一般不准请事假;确有特殊原因须请事假者,须按规定办理请假手续;因病请假须附县级以上医疗单位证明。
第十四条 对迟到、早退或旷课的学生,应该批评教育或责令检查。在一学期内迟到、早退或累计旷课达10学时(旷课一天,按当天实际学时计,实习、调查、军训按6学时计,迟到、早退累计三次计1学时)及其以上者,依据相关规定给予处分。
第十五条 对学生上课、实习、课堂讨论、习题课、军训等的考勤由班长负责,教师要点名或抽查。选修课、体育的考勤由任课教师负责,并每周将缺席名单送学生所属系部。
第十六条 学生请假须填写请假单,请假一天以内的,由班主任批准;请假二天以内的,由系主任批准,超过2天的,需报学生处、教务部批准备案。
第五章 补修、重修和免修
第十七条 学生按照学校公布的人才培养方案与学期教学计划学习。
第十八条 学生在校期间,所修课程只有一次补考机会,凡补考不及格的课程均须补修或重修(补修、重修课程需收一定的费用),具体规定如下:
(1)一学期有四门以上(含四门)考试课程不合格者(一年级除外),不得补考,作降留级重修处理。
(2)一学期有三门(含三门)以下考试课程不及格者,可以补考,经过补考,仍不及格则需随班补修后参加统一班级考试。一学年不及格课程(含补考不及格)累计达四门(含四门),作降级重修处理。
(3)一年级学生第一学期不及格课程,可以参加补考,补考后不及格课程,可随班试读补修。两学期补修、补考后仍不及格课程累计达四门,按本条第(2)项规定处理。
(4)课程考试不及格,学生可申请同类其他课程替代考试,考试及格后可获相应学分。
第十九条 学生对于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中的课程,经自学、自考等形式通过考核合格,经教务部考核审查等手续,可以申请免修;降级重修的学生,前期已通过的相同课程可申请免修,并获相应学分。
第二十条 对学生作学籍处理时,不及格课程门数,按下列规定办理:
(1)若一门课程分几个学期讲授,而每个学期都进行考核时,每学期均按一门课计算(以证代考课程除外);
(2)教学计划规定的各种实践环节,如单独进行考核不合格时,按一门不及格课程计算;
(3)毕业论文(设计)、生产实习不及格,各按一门主要课程计算;
(4)公共体育课不及格,不记入平时作学籍处理的课程门数,但必须参加补考。
第六章 休学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
(1)因病须请假治疗,时间占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者;
(2)因事请假缺课超过总学时三分之一者;
(3)因特殊原因,学院认为必须休学者。
第二十二条 休学一般以一年为期限(服兵役学生以国家文件为准)。
第二十三条 休学手续及有关问题,按下列规定办理:
(1)学生休学须提出书面申请,经系领导签署意见,报教务部批准后,办理休学手续,学生复印并持有签署申请表,作为复学的凭证;
(2)因病休学的学生应回家疗养。
第二十四条 学生休学期满,应于学期开学前,持有关证件(病休学生须由县级以上医院健康诊断证明),向教务部书面提出申请,经学院指定医院复核确认,方可复学。
第二十五条 对要求复学的学生,休学期间,如有违法乱纪行为,取消其复学资格。
第七章 退学
第二十六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退学:
(1)一学期有四门(含四门)以上考试课程不及格者(不包括大一第一学期);
(2)各学期经补修、重修考核依然不及格的考试课程与本学期考试不及格课程累计达到四门者;
(3)休学期满,不及时办理复学手续者;
(4)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5)一学期旷课超过50学时者(学时计算按本办法第十四条);
(6)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的;
(7)本人申请退学的。
第二十七条 对学生的退学处理,由辅导员、所在院系负责人签署意见,教务部审核后报院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并报教育厅备案。
第八章 转专业与转学
第二十八条 学生转专业。由于特殊原因学生提出转专业的,须为转入系、专业的实际办学条件允许,且下列情况之一者,允许转专业:
(一)学生确有专长和兴趣,转专业更能发挥其特长的;
(二)学生入学后发现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院指定医院检查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生,但尚能在本院其他专业学习的;
(三)经学院认可,学院确有某种特殊困难,不转专业无法继续学习的。
以下情况者,不予转专业:
(一)体育、艺术类专业与普通类专业互转。
(二)自主招生专业与非自主招生专业互转。
(三)转专业受理期限:新生开学后一个月内;新生转专业的次数限定为:1人/次,逾期不予受理。
第二十九条 新生需转学,按《安徽省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转学确认暂行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九章 毕业与结业
第三十条 学生毕业时须作全面鉴定。包括政治态度、思想意识、道德品质以及学业成绩、劳动技能和身心健康等。
第三十一条 在籍学生,完成本专业所规定的学分,德、智、体、能等合格,并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必修课程,准予毕业。毕业资格由教务部审查并报省教育厅验证备案,毕业证书由学院验印颁发,教育部统一电子注册(可在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上查询验证)。
第三十四条 毕业时不及格的课程未达到重修规定,可补考一次,仍不合格者,作结业处理,发给结业证书。结业后一年内,可申请再补考一次,及格者换发毕业证书;不及格者,不再予以补考。
第三十五条 学生学习期间有两次以上考试作弊记录者,毕业前不予补考,作结业处理。一年后,可补考一次,经补考合格者,换发当年的毕业证书。
第十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修订细则适用于取得正式学籍的学生,自颁布之日起实行,原《合肥财经职业学院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合财院发【2010】68号)停止执行。
第三十七条 本修订细则如与上级主管部门文件精神有冲突之处,以上级文件规定为准。
第三十八条 本细则由教务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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