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财经职业学院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暂行办法(修订)
为认真做好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公平、公正、合理地分配资助资源,切实保证国家制定的各项高等学校资助政策和措施真正落实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身上,根据教育部财政部下发的《关于认真做好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07]8号)和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教助[2007]2号)精神,现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认定标准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
认定标准设置为一般困难、困难、特别困难三档。
在组织认定时应着重考虑孤残学生、烈士子女,以及家庭成员长期患病、家庭被当地政府列为特困户或重点优抚对象、家庭遭遇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财产损失严重等特殊情况的学生。对建档立卡的贫困家庭学生、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学生及在校生中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人家庭子女、在校就读的孤儿应全部列入贫困生认定范畴。
第二条 认定工作的原则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坚持实事求是,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实行民主评议和学校审定相结合的原则。
第三条 认定工作的组织管理
1.制定严格工作制度、规范工作程序,公开、公平、公正。
2.认定工作实行三级管理负责制。
1)以年级或班级为单位,成立以年级辅导员任组长,辅导员、学生代表担任成员的民主评议小组,负责民主评议工作。民主评议小组成员中,学生代表视年级、班级人数合理配置,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一般不少于年级或班级总人数的10%。民主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本年级或班级范围内公示。
2)各系成立以主管学生工作的负责人为组长,学生辅导员为成员的认定工作组,负责各系认定的具体组织和审核工作。
3)学校成立由学校主要负责同志任组长,分管学生工作的院领导和相关部门负责人参加的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学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具体负责组织和管理学校的认定工作。
第四条 认定程序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每学年进行一次。
1)每学年结束前对下一学年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进行布置,向需要申请认定家庭经济困难的在校学生发送《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以下简称《调查表》)。
2)需要申请家庭经济困难认定的学生要如实填写《调查表》,并持该表到家庭所在地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加盖公章,以证明其家庭经济状况。无《调查表》可出具当地相关部门开出的家庭经济困难证明,无《调查表》、相关证明的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交由班级辅导员组织民主评议进行认定。
3)每学年开学时,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布置启动全校认定工作。各系民主评议小组组织学生填写《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以下简称《认定申请表》),并负责收集《调查表》。二年级以上学生已被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再次申请认定时,如家庭经济情况无显著变化,可只提交《认定表》,不再提交《调查表》。
4)民主评议小组根据学生提交的《认定申请表》和《调查表》,对照认定标准,并结合学生日常消费行为,以及影响其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情况,认真进行评议,确定本年级或本专业各档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报各系认定工作组进行审核。
5)系认定工作组要认真审核认定评议小组申报的初步评议结果,如有异议,应在征得系民主评议小组意见后予以更正。
系认定工作组审核通过后,要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档次,以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如有异议,学生、教师可通过有效渠道向系民主评议工作小组提出质疑。系民主评议工作小组应在接到异议材料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对系民主评议工作小组的答复仍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请复议。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在接到提请复议的3个工作日内应予以答复。如情况属实,应作出调整。对公示后无异议的学生,系民主评议小组应指派专人在指定时间内登陆“安徽省学生资助管理系统”,准确无误地将信息录入“贫困生库”,并上报高校审核。
6)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汇总各系审核通过的《认定申请表》和《调查表》,报学院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并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
7)每学年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原则上在开学后的一个月内完成。经学院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确定的贫困学生信息,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将按时上报安徽省教育厅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六、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将对各系上报的认定结果进行资格复查,并不定期随机抽选一定比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一经发现并核实不符合条件的学生将取消认定资格,收回资助资金,责令相关系在规定工作日内重新认定,并在全院范围内通报所在的系,取消该系本年度学生工作的评优资格。
本办法最终解释权归学生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