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财经职业学院
国家奖学金评审暂行办法(修订)
为激励学生刻苦学习、积极进取、在德、智、体、能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国家设立了国家奖学金。为确保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做到公平、公正、公开,依据《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7〕90 号)、《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教财〔2007〕24 号)、《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校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的通知》(教助中心[2012]17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奖励对象
我院品学兼优的全日制高职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学生。
第二条 国家奖学金的管理
国家奖学金的评定每年按省教育厅下达给我校的计划指标进行,由学生处负责组织国家奖学金的宣传、申报、评审、报送、表彰等工作,由财务处负责按省教育厅审批方案给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学生一通过银行卡转账方式一次性发放奖学金。
第三条 国家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我校学生申请国家奖学金须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
2.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校纪校规;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方面特别突出。
1)学习成绩排名与综合考评成绩排名均位于前10%,且没有不及格科目;
2) 学习成绩排名或综合考评成绩排名超出前10%,但均位于前30%,必须在道德风尚、学术研究、学科竞赛、创新发明、社会实践、社会工作、体育竞赛、文艺比赛等某一方面表现特别优秀,具体如下:
1)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表现突出,具有见义勇为、助人为乐、奉献爱心、服务社会、自立自强的实际行动,在本校、本地区产生重大影响,在全国产生较大影响,有助于树立良好的社会风尚;
2)在学术研究上取得显著成绩,以第一作者发表的论文被SCI、EI、ISTP、SSCI 全文收录,以第一、二作者出版学术专著(须通过专家鉴定);
3)在学科竞赛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在国际和全国性专业学科竞赛、课外学术科技竞赛等竞赛中获一等奖(或金奖)及以上奖励;
4)在创新发明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科研成果获省、部级以上奖励或获得国家专利(须通过专家鉴定);
5)在体育竞赛中取得显著成绩,为国家争得荣誉。非体育专业学生参加省级以上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高水平运动员(特招生)参加国际和全国性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集体项目应为主力队员;
6)在重要文艺比赛中取得显著成绩,参加国际和全国性比赛获得前三名,参加省级比赛获得第一名,为国家赢得荣誉。集体项目应为主要演员;
7)获全国三好学生、全国优秀学生干部、全国社会实践先进个人、全国十大杰出青年、中国青年五四奖章等全国性荣誉称号。
第四条 奖励标准及发放形式
国家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8000元,学院财务处按财政拨付标准一次性将国家奖学金打入学生银行卡。
第五条 名额分配
根据国家划拨给我院的国家奖学金名额,由学生处按照各系人数进行候选名额分配。
第六条 评选程序和要求
国家奖学金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评选程序为:
1.学校每年布置开展国家奖学金的评审工作后,由符合条件的学生本人向辅导员提出书面申请,辅导员组织召开班会进行民主评议后,确定推荐名单报所在系,同时名单公示5个工作日;
2.各系成立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组,根据申请学生在校表现进行民主决议,确定推荐名单后,填写《国家奖学金申请表》并形成初选学生主要事迹文字材料报学生处审核;
3.学生处将候选名单报院学生奖助工作评审委员会进行民主评议后,确定推荐名单后在全院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
4.院学生奖助工作评审委员会审议讨论后等额确定国家奖学金初选学生名单并报学院学生奖助评审领导小组审议;
5.学院学生奖助评审领导小组审议后,推荐学生名单由学生处上报省教育厅审批;
6.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学生将由学院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国家奖学金申请表》归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七条 在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八条 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学生受到校纪处分或存在违法行为,终止享受原获得的国家奖学金。
第九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